市警三刑字00000000000P13-16)萬安保全公司98年4月14日(98)萬安(台南)字第0980414001號函1份、98年4月29日台南地方法院郵局第645號存證信函及98年5月8日台南安平郵局第44號存證信函各1份(見南市警三刑字00000000000警卷P12、P17-18)附表二:
開啟原置於99年調偵字第74號偵卷第200頁存放袋內標示「98、4、7下午9時5分15秒至35秒」、「98、4、9晚10時至10時5分交接簿事件」之光碟片1 片所存紀錄,經開啟上開檔案,「VTS-01-01」檔案內所見者係拍攝時間顯示「2009年4月7日21時0分3秒起至同日21時10分31秒止」之拍攝畫面勘驗如下:㈠畫面顯示之拍攝範圍如00000000000 號警卷第25頁、99調偵74 號偵卷第21頁翻拍照片所示(即「人間清境社區」警衛室內) ,畫面在警衛辦公桌之正前方有三面玻璃窗,最左邊之該面玻 璃窗有開啟,即99調偵74號偵卷第21頁上方標示橘色有開啟之 窗戶,畫面中出現第一位沒有穿保全制服之男子(即鄭貴仁) 、不久後又出現另一位穿保全制服之男子(即莊曜宗)。㈡拍攝時間顯示2009年4 月7 日21時05分14秒開始,見有一個女 子(即被告)由前開警衛室之三面玻璃窗之外面,走至該最左 邊而開啟之玻璃窗,於2009年4月7日21時05分16秒起隔窗面向 警衛室作出比手畫腳及說話之動作,至拍攝時間顯示2009年4 月7日21時05分35秒時轉身離開畫面。
㈢依上揭「2009年4 月7 日21時0 分3 秒起至同日21時10分31秒 止」之拍攝畫面,除了在前揭㈡之時有看到有一女子出現之畫 面,就拍攝畫面所見警衛室內之範圍並未見到任何女子之影像 ,且就警衛室內以及上揭警衛室之三面玻璃窗外面可見之拍攝 範圍,並未見到任何女子在管理室內或由該三面玻璃窗外面經 過之影像。
附表三:(以下時間均為警衛值勤交接簿上所載時間)㈠98年4月9日:
22時5分:「警衛值勤交接簿在項委員那裏(李小姐至管理室 強行拿去找項委員)」
23時0分:「葉督察來電,告知會叫夜巡人員送交接簿來,若 無法送到,明日早上葉督會拿來」
㈡98年4月13日:
17時25分:「葉督察來電要管理員向項委員拿回值勤交接簿」 20時30分:「項委員不在,交接簿尚未拿回」(此段非張旭申 紀錄)
㈢98年4月14日:
20時0分:「已向項委員追討值勤交接簿,也告知項委員公司
在追究責任,請儘快交回也要處罰失職人員」
㈣98年4月15日:
22時0分:「管理員再次向項委員追討勤務交接簿,項委員回 覆丟了,不知傳到誰的手裏,不在他那裏,丟了就是丟了,找 他也沒有,管理員強調勤務交接簿是4/9晚上10點、30─3 號 李欣姿夫婦至管理室強行拿走,說要找項委員處理,交接簿到 你手裏,怎麼可能丟了,如果丟了項委員你要負全部責任」 22時38分:「這件事已回報給葉督察,請督察處理」㈤98年4月20日:
14時55分:「周總督察到場督勤並拜會李欣姿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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