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暑期輔導、寒假輔導、模擬模擬考及未彈性規劃平時考 試時間等情事,經王生家長陳情及OO國中調查後,函送被告 所屬社會局。被告審認原告違反身權法第16條第1項規定, 以108年3月15日府社障字第1083041473號裁處書裁處原告罰 鍰10萬元(原處分)。原告提起訴願,經衛生福利部109年1 月30日衛部法字第1080013136號訴願決定駁回後,原告遂提 起行政訴訟等情,有OO國中系爭調查報告(見本院109年度 簡字第68號卷第45-82頁)、原處分、訴願決定書(見本院 簡字卷第27-41頁)等卷可稽,兩造對於前開訟爭歷程且為 相同陳述,應可採為裁判基礎。本件原告否認涉有身權法第 16條第1項之歧視行為,並主張被告未經證據調查即依系爭 調查報告作成裁處,且原處分未就原告有無故意或過失予以 說明等情,請求撤銷原處分;被告則否認原告主張,並以上 開情詞置辯,故本件應予審酌者,乃⒈原告是否有原處分所 述排拒王生參加第八堂課、暑期輔導、寒假輔導、模擬模擬 考及未彈性規劃平時考試期間之情事?⒉原告是否有原處分 所述未依王生之具體情況,給予王生個別化之合理對待,而 構成對於身障者之歧視?⒊原處分於裁處時是否已盡其職權 調查之義務?⒋原處分之裁處是否過度評價而與比例原則有 違?茲述如下:
⒈關於原告是否有原處分所述排拒王生參加第八堂課、暑期輔 導、寒假輔導、模擬模擬考及未彈性規劃平時考試期間之情 事部分:
⑴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 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文義上雖然沒有明白提 到身心障礙,但憲法第7條僅是例示性地提出各種可供參照 分類標準,並不表示人民可因身心障礙的理由而遭受歧視。 身權法第16條第1項規定:「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 ,應受尊重及保障,對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就業、居 住、遷徙、醫療等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第86條第1 項規定:「違反第16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罰鍰。」就是課予國家作為義務,保障身心障礙者 免於遭受第三人的歧視,以落實憲法平等權保障的保護義務 功能。又聯合國大會於西元2006年12月13日決議通過「身心 障礙者權利公約」(簡稱身權公約)。我國已於103年8月20 日制定公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其第1條規定 :「為實施聯合國2006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維護身心 障礙者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 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特制定本法。」第2條規定:「 公約所揭示保障身心障礙者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
力。」第4 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 有關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身心障礙者權利 ,保護身心障礙者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身心障 礙者權利之實現。」依此,身權公約已內國法化,各級政府 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身權公約有關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的 規定。從而,身權法第16條第1 項規定所稱不得為歧視性的 對待,即可參照身權公約第2條規定:「定義……『基於身心障 礙之歧視』是指基於身心障礙而作出之任何區別、排斥或限 制,其目的或效果損害或廢除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於政治 、經濟、社會、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領域,所有人權及基 本自由之認可、享有或行使。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包括所有 形式之歧視,包括拒絕提供合理之對待;『合理之對待』是指 根據具體需要,於不造成過度或不當負擔之情況下,進行必 要及適當之修改與調整,以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 基礎上享有或行使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第5條規定: 「平等與不歧視:⒈締約國確認,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有權不受任何歧視地享有法律給予之平等保障與平等受益。 ⒉締約國應禁止所有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保障身心障礙者 獲得平等與有效之法律保護,使其不受基於任何原因之歧視 。⒊為促進平等與消除歧視,締約國應採取所有適當步驟, 以確保提供合理之對待。⒋為加速或實現身心障礙者事實上 之平等而必須採取之具體措施,不得視為本公約所指之歧視 。」第7 條規定:「身心障礙兒童:⒈締約國應採取所有必 要措施,確保身心障礙兒童在與其他兒童平等基礎上,充分 享有所有人權與基本自由。⒉於所有關於身心障礙兒童之行 動中,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首要考量。……。」及第24條規定 :「教育:⒈締約國確認身心障礙者享有受教育之權利。為 了於不受歧視及機會均等之基礎上實現此一權利,締約國應 確保於各級教育實行融合教育制度……。⒉為實現此一權利, 締約國應確保:……(c) 提供合理之對待以滿足個人需求;(d ) 身心障礙者於普通教育系統中獲得必要之協助,以利其獲 得有效之教育;(e) 符合充分融合之目標下,於最有利於學 業與社會發展之環境中,提供有效之個別化協助措施。……。 」等規定予以解釋,亦即相對於特定且可相提並論的非身心 障礙人士,以身心障礙為理由而對身心障礙者作出較不利的 處置或待遇,或在不會造成過度負擔的情況下,拒絕提供身 心障礙者所需的軟、硬體設備或扶助等支持,均屬對身心障 礙者的歧視性對待。
⑵本件原處分所認定原告違反身權法第16條第1項之構成要件行 為,包括:「排拒王生參加第八堂課、暑期輔導、寒假輔導
、模擬模擬考及未彈性規劃平時考試時間等情事」,至其認 定之理由與基礎,則於處分理由中略述稱:「查OO國中…檢 送至本府社會局之調查報告略以,受處分人(即原告)對於 王生與教學有關部分:參加八年級下學期第八堂課、暑輔( 八年級升九年級)、寒輔(九年級上學期升九年級下學期) 、模擬模擬考及(未彈性規劃)平時考試時間等事項,受處 分人以自我的判斷認知特教生的情況,未能依據特教生的個 別情況差異,忽視王生的受教權益…」、「復按身心障礙者 之接受教育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經依據上開調查報告 資料,認定受處分人對於身心障礙者王生而與教學有關事項 ,並未依王生之個別情況差異,提供合理之對待以滿足個人 需求,且排拒參加相關課程之權利,致損害其接受教育之權 益…」,可認原處分之事實認定,主要係基於OO國中系爭調 查報告;再對照被告所提出與原處分相關之卷證資料影本( 可供閱覽部分見本院簡字卷第113-193頁,不可供閱覽部分 附於本院卷外;嗣被告另陳報提出王生家長之陳情書與請求 裁罰書暨其附件,見本院簡字卷第301-557頁),本院分別 就原處分所認定之構成要件事實暨其證據,析論如下: ①關於排拒王生參加第八堂課、暑輔部分:
⓵就暑輔部分查系爭調查報告「貳、調查過程」、「一、本案 調查爭點」中「黃師(即原告)說明」欄位,就前述暑輔部 分乃記載「在八下親師座談會時已跟家長說明,原則上特教 生可以選擇不參加。也有收到王生不參加的回條。寒假王生 家長投訴我逼她(王生)改選項,我也解釋過沒有這回事, 她確實是勾選否」等語(見本院簡字卷第46頁、第47頁); OO國中調查小組對原告之訪談紀錄,原告所回覆說明,關於 暑輔部分係:「因為我記得收到暑假的回條然後他(應指王 生)是都不參加啊,然後王生跟我說我媽說勾這裡對不對, 我說親師座談會講過啦你可以選擇不參加所以沒有改啊,我 也不可能他說參加我叫他都不參加沒有改啊,因為我當初才 會以為說家長自選擇有讓他有別的活動,所以不是他媽媽講 的那樣」等詞(見原處分卷不可供閱覽部分,第201頁); 另關於第八堂課部分則係陳以「當時候我也是讓她們自己選 擇,當時在會議上說,特教生的家長你們可以選擇參加或不 參加我當時是這樣講,我不是說不用參加」等語(前不可供 閱覽部分,第206頁),均否認有拒絕王生參加第八堂課、 暑輔等情。此情核與王生家長所指稱「…導師(即原告)告 知媽媽班上4位特教生八下都不用參加第八堂課,謊稱第八 堂課都是教課外內容,特教生一定聽不懂。事實上,部分科 目卻是上課程進度,剝奪特教生受教權益。九上仍不准特教
生參加第八、九堂課…」、「106年5月間導師不讓班上4位特 教生參加暑輔,陳情人於暑輔通知單上原本勾選王生同意參 加,王生到校繳交暑輔回條後,導師竟直接要求王生將回條 塗改成不同意參加,事前或事後均未知會陳情人」等詞(見 本院簡字卷第46-47頁),顯有不同。
⓶證人即王生母親甲○○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問?關於原處 分所認定排拒王生參加第八堂課、課輔之部分,是否於106 年1月10日八上期末IEP(個別教育計畫)會議時,原告即王 生導師告知媽媽班上4位特教生八下都不用參加第八堂課, 並稱第八堂課都是教課外內容,特教生一定聽不懂)有。原 告確實有講。IEP是特教生媽媽跟導師、特教老師3個人在, 每個特教生的IEP都是個別的媽媽、導師、特教老師開會, 每個特教生的特教老師不一定一樣。當時只有3位,每學期 都會開會,都是我、導師、特教老師3個人在」、「第八堂 課本來就有些科目教新的進度,有些科目是考試或複習」、 「(問?你如何知悉第八堂課就是有些科目教新的進度或是 考試或複習)因為老師上課會講,以後第八堂課教什麼,或 者是要考試,老師課堂上會說,幾月幾號第八堂課考什麼或 是我們要上進度,像生物老師就在第八堂課要上進度,但是 班上四位特教生都沒有上第八堂課,所以問我們要不要來上 ,所以生物的第八堂課我們就在生物老師的要求下繼續上。 其他科目老師沒有特別跟我們說,其他老師可能以為是你們 自己不願意上第八堂課。其他科目老師也有在第八堂課教新 的進度或考試或複習,因為每天聯絡簿上會抄黑板旁邊給學 生抄,每壹個科老師教一堂課完要上另一堂課就會寫在聯絡 簿上。科任老師上課也會講」、「(問?原告是否在第八堂 課有教新的進度或是考試、複習)有。有時候是上課直接跟 班上同學說,聯絡簿上會寫要考什麼」、「(問?如何得知 九上仍不准王生等特教生參加第八、九堂課)因為原告在宣 布這些事情的時候,都是利用特教生不在教室的時間講的。 因為我們常常漏掉班上的訊息,所以會問班上住附近的同班 同學,今天老師說了什麼,老師很習慣用特教生不在的時間 宣布班上的事情,所以我們經常漏掉班上的訊息。因為導師 認為很多班上的課特教生不用上不用參加,所以老師宣布這 些事情都會利用班上特教生不在的時間去宣布」、「(問? 所謂漏掉班上訊息是否是指第八、九堂課上正常課程進度以 及考試複習的訊息)是的。包含要考試的內容,我們也不知 道,但是第二天去學校就會發下壹張你昨天不知道的考卷, 老師跟孩子說這張要算分」、「(問?原告是否有不准王生 等特教生在八下參加第八堂課及九上參加第八、九堂課的言
語或行為)有。第一次在106 年1 月10日IEP會議上,老師 跟我說,妳的孩子不用參加八、九堂課,因為很難,他聽不 懂。再來,在八下到九上的全班學校日,因為要討論九年級 升學怎麼上,所以班上大部分家長都有參加,老師當著大家 面講,我們班4個特教生都不用參加第八、九堂課」、「( 問?是否因為原告這些言詞,所以王生等4位特教生就沒有 參加第八、九堂課)是的」、「(問?關於原處分認定原告 排拒王生參加暑輔的部分,是否106 年5 月間你們在暑輔通 知單上原本勾選王生同意參加,而被原告直接要求將回條塗 改為不同意參加)是。確實有。交回條當天放學,孩子回家 說,媽媽,老師叫我參加改為不參加,我問為何,孩子說, 老師一直說你確定要參加嗎、你要參加嗎、你要參加嗎,你 把他改掉。所以孩子就去拿立可帶塗掉,改成不參加,這是 他當天放學回來跟我說的」、「(問?原本勾選參加暑輔這 件事,是否是你勾選的)是。是我勾選的」等語(見本院11 0年簡更一字第15號卷第96-99頁)。
⓷觀諸證人甲○○上開所述關於第八堂課是否有教授新課程部分 核與原告於調查過程中自陳「認為第八節課是加深加廣,判 斷特教生有不同需求,可以有別的選擇,故於親師座談會向 家長說明可選擇不上」等詞大致相符,且原告於知悉其他科 目之授課老師有未遵守「第八堂課係以複習為主,不得教授 新課程進度」之狀況時,理應通知特教生及其家長,讓渠等 再行決定是否參與第八堂課,或與其他科目授課老師討論如 何調整授課進度,以維未參與第八堂課之學生之受教權,然 原告身為王生之班級導師卻對此侵害王生受教權之情事,予 以忽視,反於事後逕以無法約束其他授課老師之個人行為免 責,實與其擔任王生班級導師,理應負責居中協調各科老師 授課進度之責相悖,亦可依此佐證原告對於特教生因此喪失 部分課程之受教權乙事漠不關心,更遑論其於座談會直指「 特教生可以選擇不參加」等詞,此等將「特教生」特別提出 之行為,某種程度即係將特教生與一般生做區別對待。至排 拒王生參加暑期輔導部分亦因原告表示「希望特教生能夠利 用暑假從事別的活動」、「特教生可以不參加」等詞,而將 特教生與一般生做區別對待。加以,證人甲○○為王生母親, 對於特教生王生在學校得否參加第八堂課與暑輔之情況,理 應特別重視,並親到本院具結作證,殊無甘冒負刑事罪責, 故為虛構情節誣陷不利於原告之必要與事理。加以,證人對 於原告擔任王生8年級、9年級導師期間,排拒王生參加第8 堂課、暑期輔導之事實,於本院證述內容詳實,尚無事實前 後矛盾或理由不充分之處,亦與其所臚列依時序編載之相關
流程事實(見本院簡字卷第339頁)內容大致相符,是其於 本院所為上開證述內容,自堪採信。從而,原告原為OO國中 教師並於106、107學年度擔任王生8年級、9年級導師期間, 排拒王生參加第8堂課之情節,應屬事實。
②關於排拒王生參加寒輔部分:
⓵王生家長稱原告「不讓班上4位特教生參加寒輔,刻意選在 特教生均未參加的第八堂課,發下寒輔通知單,讓4位特教 生拿不到通知單,連勾選同不同意參加的權利都沒有」(見 本院簡字卷第67頁),並提出與王生同學的Line對話截圖佐 證(見本院109年簡字第68號卷第484頁)。觀諸卷附與王生 同學的LINE對話截圖,其內容記載:「(回條是什麼?)寒 假輔導」、「(喔~今天發的嗎?)對啊」、「(老師沒發 給王○,是那堂課發的?)我記得是第八節課」等語,顯見 未參與第八節課之王生因此未取得寒輔通知單,然原告身為 王生之班級導師,其倘思慮周詳,且未排斥特教生參與寒假 輔導,自可透過全班同學均在教室之時間發放寒輔通知單, 然其卻利用特教生均未參加之第八堂課發放寒輔通知單,顯 有排拒特教生參與之意。
⓶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問?關於原處分認定排 拒王生參加寒輔的部分,是否有原告刻意選在特教生均未參 加第八堂課的情形下,發下寒輔通知單,讓4位特教生拿不 到通知單?連勾選同不同意參加的權利都沒有)有,老師就 是在第八堂課4個特教生不在的時候,發下寒輔的通知單, 因為我看到孩子的聯絡簿上面寫明天交回條,所以問班上同 學回條是什麼,同學說寒假輔導回條,我問同學是今天發的 嗎,同學說對,我說王生沒有拿到回條,什麼時候發的,同 學說第八堂課。這個部分因為用LINE問同學,所以有LINE的 截圖為證據。4位特教生最後有一位特教生有參加寒輔,他 是育幼院的孩子,他參加的原因是因為育幼院的社工老師到 學校找特教老師說我們的孩子要參加,所以讓他參加了,並 不是老師有發通知單給我們。還有一位特教生他沒有參加寒 假輔導,他的父母是瘖啞人士,他想參加他在聯絡簿上面寫 ,現在換寒輔班導師說我們不用,我們就是指四位特教生, 特教老師說要輔導老師看我自己要不要,我說好,反正在家 也沒事,專心複習,只是不知導師是否同意,上面這段話有 這位特教生寫在聯絡簿上,當時特教老師把他拍下的證據, 如果導師有發通知單給特教生,為什麼社工老師要去學校拜 託,為何這位瘖啞人士的孩子要寫聯絡簿問不知老師是否同 意」等語(見本院簡更一卷第99-100)。 ⓷佐以,卷附洪姓特教生聯絡簿內,洪姓特教生詢問寒輔事宜
時,原告答以:「你交錢了嗎?做事情之前要先規劃,不能 一時興起,畢竟這個空間還有其他人...」等詞(見本院簡 更一卷第83頁),亦可佐證原告排拒特教生參與寒輔之心境 。證人甲○○為王生母親,對於特教生王生在學校得否參加寒 輔之情況,理應特別重視,並親到本院具結作證,殊無甘冒 負刑事罪責,故為虛構情節誣陷不利於原告之必要與事理, 且其於本院證述之內容核與王生同學LINE對話紀錄截圖內容 及洪姓特教生聯絡簿內容相符,尚無事實前後矛盾或理由不 充分之處,並與其所臚列依時序編載之相關流程事實(見本 院簡字卷第343頁)內容大致相符,是其於本院所為之上開 證述內容,自堪採信。而原告上揭行為,包含利用特教生未 參加之第八堂課發放寒輔通知、答以洪姓特教生教室空間尚 有他人,是否上寒輔要事前規劃等,均在在顯示其排拒特教 生參與寒輔之意,益徵證人所述非虛構情節或特意曲解原告 意思。從而,原告於106、107學年度擔任王生8年級、9年級 導師期間,排拒王生參加寒假輔導之情節,亦屬明確。 ③關於排拒王生參加模擬模擬考部分:
⓵王生家長指陳原告排拒王生參加模擬模擬考,除依時序臚列 相關事件流程(見本院簡字卷第340-342頁)外,並有106年 6月5日IEP(個別教育計畫)會議中家長所提出、明確記載 王生將參加暑期輔導結束前的模擬模擬考之家長意見書(見 本院簡字卷第514頁、第515頁)為證。
⓶證人甲○○則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問?關於原處分排拒 王生參加模擬模擬考部分,是否由於原告不讓王生參加暑輔 ,你在會議中表示,暑假在家複習時,希望也有班上複習進 度表,並一同購買複習考卷及參加班上模模考,原告同意購 買複習考卷卻不給答案,要王生自己想辦法去借,同時稱, 本班不考模模考,進度表還沒有排好?)有這件事。這也是 在106 年6 月5 日八下學期末IEP會議的時候,老師當著我 的面跟我說,我們班上不考模模考,也沒有進度表,因為九 年級一開學要考模擬考,所以八升九的暑假2個月是大家在 複習準備模擬考的很重要的時間,但老師不讓我們參加暑輔 ,讓我買考卷不給我答案,這形同廢紙,模模考就是為了準 備第一次模擬考的預前考試,老師在會議上騙我我們班不考 ,所以當他發下進度表的時候,上面就有模模考的日期,班 上同學把這張進度表給我們參加,我問同學有模模考嗎,同 學說,老師把這個寫在紙上,我問所以會考,老師有跟你說 不能告訴我嗎,同學說,正式的模模考,老師說怕王生硬要 來學校考,所以不能給,我問,所以還是照表定時間考,同 學說對,我問老師的意思是不希望王生來考理由有跟你說嗎
,同學說我只記得老師說怕你們硬要來考,他會覺得很麻煩 ,以上跟同學的對話也是在LINE裡面的對話,當時就截圖下 來成為證據」、「(問?期間你是否多次拜託特教組長向原 告詢問模模考時間及暑輔進度表,老師的答覆都是還沒排好 ,本班不考,可能開學第一週才考等語)是,我打過很多次 電話給特教組長,詢問什麼時候考模模考,組長都說老師答 覆還沒排好,我們班不考,組長跟我說,他也想知道什麼時 間考,因為我的孩子需要延長時間跟代劃答案,組長也要安 排時間跟監考老師,但導師的答覆都是我們班不考,還沒決 定」等語(見本院簡更一字卷第100-101頁)。 ⓷證人甲○○上開證述情節核與王生家長與王生同學LINE對話紀 錄截圖記載「請問老師有沒有說什麼時候會考模模考,或是 考1、2冊全的考試」、「老師把這個寫在紙上」、「所以還 是會考的嗎」、「還是老師又跟你說不能告訴我」、「正式 的模擬模擬考嗎」、「對,不是9/5;9/6的第一次模考。在 這之前的模擬模擬考,有說在暑假期間何時考嗎」、「這行 程表裡面」、「老師是說怕王(生)硬來學校考」、「所以不 能給」、「所以還是照表訂時間考」、「對」、「老師的意 思是不希望王(生)來考,理由有跟你說嗎」、「我只記得老 師說怕妳們硬要來考,她會覺得麻煩」等詞相符(見本院簡 字卷第523-527頁)。
⓸原告雖於調查小組訪談中稱:「…再來模(擬)模(擬)考我 都有發,她母親誤會說我故意隱瞞考試日期,因為我們班的 考試日期跟別班不一樣,我們有19個班其他18個班是聯合一 起的,因為我考量到我們班的那個狀況,所以我會自己排複 習考的進度根據我們班去調整,所以我都有給,但是我也有 跟特教老師說因為老師常常會臨時改,其他任課老師會臨時 改內容,所以我們就會不斷修正,然後都會貼在前後公佈欄 上,甚至到最後一天好幾修同一個考試一直修,我就跟她說 老師不印了,都貼在後面的妳們自己看,這個都有跟特教老 師講。」等語(見原處分卷不可供閱覽部分,第205頁), 而由原告之陳述,對照調查報告中「貳、調查過程」、「一 、本案調查爭點」之編號五、六,「黃師說明」欄中,有「 暑輔期間,(特教)組長多次詢問模模考本送到了沒…」之 記載(見原處分卷不可供閱覽部分,第95頁、第97頁),可 認家長確實有數次透過特教組長向原告詢問模擬模擬考時間 之事實,而依前揭LINE對話截圖內容,王生所屬班級既曾發 暑期考程表(見本院簡字卷第526-527頁,證人甲○○證述即 為Line對話截圖裡所傳送暑期考程表),且衡諸經驗法則, 學校為幫助即將面對大考之學生準備考試,如事前擬定複習
進度、範圍、相應之複習考試日期等計畫,當會遵照日程執 行,學生及家長才能夠照表操課,故上開暑期考程表除有特 殊狀況應不致輕易變動,更遑論多次臨時性改變時間,且亦 無法理解原告不配合其他18個班聯合模擬模擬考之理由。佐 以,原告表示九年級(上)舉行之模擬模擬考(第二次)所 使用之試題是暑期輔導付費購買教材隨書贈送之練習試題, 故未參加暑期輔導之學生,自無上開教材而無法取得試題並 參與九年級(上)舉行之模擬模擬考(第二次),然原告身 為班級導師,既知悉有部分同學因未參加暑期輔導而未能取 得考試試題,理應於選擇模擬模擬考試題時將此列入考量而 另外重擇試題,抑或於選擇該附贈試題進行模擬模擬考時, 複印試題予其他未參與暑期輔導之學生,以免剝奪渠等參與 模擬考試、練習試題之機會,然原告卻捨此未為,其忽視未 參與暑期輔導之特教生之權益之心昭然若揭。
⓹加以,王生家長與原告曾於106年6月5日進行個別化教育計畫 會議,會中王生家長明確提出「王生將參加暑期輔導結束前 的模擬模擬考,因考試仍需延長時間,為避免影響班上同學 ,是否可比照段考前往特教組應考」、「…決定放棄申請報 讀,僅保留延長考試時間及代謄答案卡兩項」等要求(參王 生家長意見書,見本院簡字卷第514頁,另按該意見書日期 誤載為107年6月5日);雖該次會議之記錄,有簽名一份( 同卷第513頁)未記載上開事項,另未簽名一份(同卷第516 頁、第517頁)記載「暑期輔導結束前的模模考擬不為參加 」,可認家長與教師間就王生參加模擬模擬考之事並未達成 共識,然家長既然明確提出王生欲參加模擬模擬考之要求, 原告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有差別待遇而排斥王生參加考試之 機會。原告於前述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中,固提出「模模考 的成績並不會影響王生十二年就安管道」主張,然此究屬原 告對於王生需否應考之主觀意見,與王生身心狀況是否能參 與模擬模擬考無涉,自難謂屬差別待遇之正當理由,故原告 在其他普通班學生可以參與之情況下,排拒王生參加模擬模 擬考,更可認係對王生之歧視對待。是參酌以上各項證據, 被告認定原告有排拒王生參加模擬模擬考之情,應屬有理。 ④關於未彈性規劃平時考試部分:
⓵王生家長指稱「106年9月25日起(九上第一次段考前),早 自習及第九堂課開始考第五冊小考,要登記算分,因為臨時 加考的科目都在特教生抽離的國文課及特教生不准參加的第 八堂課才宣布,特教生都不知道,經常發生當天考的內容跟 前一天聯絡簿抄的不一樣,因為特教生不准參加第九堂課, 所以導師指定在早自習或午休時間補考,只有30分鐘卻要完
成2-3張黃卷」、「…希望給予合理考試時間,導師原本同意 第二次段考前的小考,特教生可以於第八堂課留在特教組考 ,由特教組老師負責監考…導師失信於先前答應特教組老師 的考試方式,因此到第二次段考前的小考,再度陷入每天聯 絡本抄的跟隔天要考的科目不同,每天都不知道要考什麼, 且在30分鐘內要寫2-3張考卷,有至少80題以上的題目,沒 有合理的時間考試…」等語(見原處分卷不可供閱覽部分, 第98頁、第100頁、第101頁)。
⓶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問?原處分認為原告未 彈性規劃王生平時考試的部分,是否因為106 年9 月25日起 ,九上第一次段考前,早自習及第九堂課開始考第五冊小考 要登記算分,因為臨時加考的科目都在特教生抽離的國文課 ,及特教生不准參加的第八堂課才宣布,特教生都不知道, 經常發生當天考的內容跟前一天聯絡簿抄的不一樣,因為特 教生不准參加第九堂課,所以原告指定在早自習或午休時間 補考,只有三十分鐘卻要完成二至三張黃卷)是這樣的,因 為老師沒有讓特教生知道第二天要考的小考,所以孩子第二 天到學校,通常發下的考卷跟前一天晚上準備的科目範圍不 同,老師說要算分,孩子很驚恐,所以請特教老師去跟班導 溝通這個問題,班導也認為特教生八九堂沒有上課,老師叫 他們自己找時間寫這樣的考卷沒有品質也沒有意義,所以特 教老師跟導師溝通希望讓4位特教生在不能上的第八堂課到 特教組完整的寫完考卷,這樣比較有品質,但是只有一次, 第二次去找導師拿考卷時,導師痛罵特教老師一頓說,你打 擾到我上課,從此就不再給他們考卷,特教生就只能拿著早 上發到的考卷利用下課、午休、吃飯在放學前寫完,而且拿 到的考卷都跟前一天聯絡簿抄的範圍科目不同。對於聯絡簿 抄得不完整,我曾經請特教老師協助到教室把黑板拍下,但 是被導師看到後,導師說你不要再來幫他拍照,他要自己學 會去做,之後特教老師不敢再去他的教師(應更正為室), 但是特教生有不方便的地方,需要協助的地方,老師排拒在 外」、「(問?你之前曾經提供稱希望給予合理考試時間, 原告原本同意第二次段考前的小考特教生可以於第八堂課留 在特教組考,由特教組老師負責監考,導師失信於先前答應 特教組老師的考試方式,因此到第二次段考前的小考再度陷 入每天聯絡簿抄得跟隔天要考的科目不同,每天都不知道要 考什麼,且在三十分鐘內要寫二、三張考卷,有至少80題以 上的題目,沒有合理的時間考試,是否可作為你剛剛所說的 補充內容)是,我剛剛講的就是指這件事情,因為老師說考 試要算分,又不給足夠的時間,也沒有事先告知考試的科目
及範圍,我的孩子需要考試延長時間,不但沒有給延長時間 ,所以孩子非常焦慮,他後來就摳手自虐,因為不知道上學 要考什麼,把手的指甲都拔光了。沒有時間寫考卷就只能猜 ,很擔心自己的成績,後來就憂鬱症請假在家」等語(見本 院簡更一字卷第101-102頁)。
⓷原告雖對調查小組說明「需要她(王生)補考的考卷會直接 放在桌上,寒假時王母說王生因考卷很多而感到緊張,但王 生從未對我提過此事」、「新進度(如第五冊)的考試,我 通常會在早上或中午考,沒有第五冊考卷時,特教生就自習 ,或看書。因為『題本』需要的時間較長,不可能放在早自習 …」、「進入九年級後,考試的分量加重,複習卷和第五冊 的日常考接踵而來。王生一開始也有參與1/3冊複習卷的考 試。有時因為時間不足,會兩張考卷一起考。班上的規定是 普通生必須在時間內寫完,但是特教生可以自己斟酌情形完 成。」等語(見前揭不可供閱覽卷,第99-102頁);另於訪 談中稱「通常這是不可能啦,我們一個早自習,你說普通生 最多也是2張歷史的小卷,那王生歷史小卷2張通常也寫不完 ,所以王生都是他寫完了交過來,他沒有時間的限制…那至 於他母親所提到的這個情形,她可能誤解了,因為她(王生 )有時候請假的狀況,所以有時候就會去衡量哪一張要算分 的,你寫一張就好,那其她的呢有的妳就慢慢寫,有的妳不 用算分,因為分數是我在登記的…但是我不知道他媽媽會這 樣想就是3年級一下子很多考卷下去了,尤其是她請了一天 (假)沒有來,一天之中她的桌子就會堆了很多考卷,所以 她可能沒有搞清楚…」等語(見前揭不可閱覽卷,第204-205 頁)。然原告既知悉特教生因未全程進班,故對於堆積在桌 上之考卷用途並不理解,其理應以其他方式(例如在發下之 試題上標明是否需完成及何時需完成或委請特教生之好友或 同桌、左鄰右舍轉達),讓發考卷時未在場之特教生清楚明 白考卷之用途,以免造成理解錯誤。復於發現學生抄寫聯絡 簿時間錯誤導致抄錯內容時理應清楚告知,否則無異係使傳 達資訊或與家長溝通協調之聯絡簿形同虛設,原告身為需批 改聯絡簿之導師,對於學生是否抄錯聯絡簿之內容知之甚詳 ,其未於察覺時即時反應,反於學生屢屢抄錯,導致家長輔 導學生複習或準備考試內容錯誤後,反將責任推諉為學生自 行抄錯聯絡簿內容,難謂其該等未善盡導師責任之行為,非 無區別特教生與一般生而為差別對待之嫌。故原處分審諸上 情,認王生確有無法於短時間內完成數張考卷之困難,原告 未使王生未充分理解其可以適用與普通生不同考試時間,或 使王生理解其究需完成之考卷為何之情況下,進而推論原告
並未做到王生應試之合理調整作為,從而認定原告有「未彈 性規劃平時考試時間」之情,亦應為可採。
⒉關於原告是否有原處分所述未依王生之具體情況,給予王生 個別化之合理對待,而構成對於身障者之歧視部分: ⑴按「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其 接受教育、應考、進用、就業、居住、遷徙、醫療等權益, 不得有歧視之對待」,身權法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違 反該條項規定者,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同法第86 條第1項亦規定清楚。次按聯合國於西元2006年公布之「身 心障礙者權利公約」(UN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 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CRPD,以下簡稱為身障者權利 公約),其第2條定義「『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是指基於身 心障礙而作出之任何區別、排斥或限制,其目的或效果損害 或廢除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於政治、經濟、社會、文化、 公民或任何其他領與,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之認可、享有或 行使。基於身心障礙者之歧視包括所有形式之歧視,包括拒 絕提供合理之對待」;又「『合理之對待』是指根據具體需要 ,於不造成過度或不當負擔之情況下,進行必要及適當之修 改與調整,以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享有或 行使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該公約經由立法院制定身心 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嗣於103年12月3日施行而具有國內 法律之效力(該施行法第2條參照),故前開身權法第16條 第1項「歧視之對待」,自應參照身障者權利公約而為解釋 適用。
⑵按「高級中學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對於就讀普通班之身心 障礙學生,應予適當教學及輔導;其教學原則及輔導方式之 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特殊教育法第27條第1項定 有明文。而「學校對於就讀普通班學生之教學,應依下列原 則為之:一、依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規劃彈性、多元及發 展優勢能力之課程及評量,並因應學習需求提供相關輔具及 其他支持措施。二、適性安排學生與一般學生共同參與校內 外各種學習活動、競賽及證照取得。…」臺北市政府依據前 開法律授權所訂定之「臺北市身心障礙學生就讀高級中學以 下學校普通班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以下簡稱教學原則及 輔導辦法)第6條第1款、第2款亦規定清楚。 ⑶原告確實對王生構成排拒王生參加第八堂課、暑期輔導、寒 假輔導、模擬模擬考及未彈性規劃平時考試時間等情事,已 如前述,依身權法、特殊教育法、與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之 上開規定,原告身為有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教師,負 有因應王生學習需求提供支持措施(包括身障者權利公約所
稱之合理對待)之行政法上義務,再酌情王生特殊狀況讓其 配合參加第八堂課、暑期輔導、寒假輔導、延長王生考試時 間,或於其他時段、處所進行考試,尚難認有造成過度或不 當負擔之情,乃原告未予王生得以適當、充分作答之合理對 待,至少亦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違反身障者權利公約、 身權法第16條第1項之規定。
⒊原處分於裁處時是否已盡其職權調查之義務? 原告雖指摘原處分僅憑系爭調查報告即認定原告有原處分所 述事實欄中違反身權法第16條第1項之相關違失云云。然系 爭調查報告係OO國中接獲王生家長陳情後,即依不適任教師 補充規定,由行政代表、教師會代表、家長會代表及外聘委 員等組成調查小組,並於107年5月3日及10日召開調查會議 ,分別訪談陳情人、原告及其他關係人。是以,調查小組係 依規定組成並涵蓋不同領域之專業及具代表性,且前開人員 業於調查會議中充分陳述,更遑論調查報告內所呈現之相關 資料亦同為本院審酌原告是否違反身障者權利公約、身權法 第16條第1項規定之依據,故原處分機關認系爭調查報告以 盡調查之能事而為認定,則其採酌系爭調查報告之內容及其 卷附資料後而為裁處,尚無違誤。
⒋原處分之裁處是否過度評價而與比例原則有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