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公職人員財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2年度,181號
TPDA,102,簡,181,20130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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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逾期未提出者,勿庸命補正, 即得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上訴理由 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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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蓮縣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