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相關料材、施工器具之估價?是原告公司主張此估價 單只是事後記載雜工工作日期,並非是原告公司承攬估價 單,更非請款單等語,自非無稽。又原告公司代表人姚再 興於本院訊問時陳稱:(這張估價單是你出具的嗎?)是 的,但我沒有蓋上公司的印章,我只是沒有把公司的抬頭 劃掉;(為何你會出具這張估價單?)許敏生來社區工作 ,我都會詳細記載他工作的時間,避免日後有爭議,我只 是用這張估價單記載許敏生來社區工作的時間,只是要證 明許敏生確實有在這幾天來工作;(你向社區請領57,638 元時,也有檢附這張估價單嗎?)有;(這張估價單上面 登載的日期96年5 月26日,也是你登載的嗎?)是的;( 你為何會登載這個日期?)我是在那一天在電腦上製作這 張估價單,我忘記日期是電腦自己跑出來的,還是我有修 正,但我製作估價單那天就是5 月26日;(依照你在估價 單上的記載,許敏生一共在21個不同的日子來社區工作, 許敏生都是在當天工作完就跟你支領薪水嗎?)他大概都 是1、2天跟我拿一次錢,他如果沒有拿錢,就沒有辦法吃 飯;(提示原處分卷第56到57頁支出證明單,這四張都是 許敏生親自簽名的嗎?)是的;(這四張是許敏生何時簽 名的?)我忘記了,大概是我要跟社區請領57,638元那陣 子的事情,應該是在請領這筆款項之前我請許敏生簽的; (許敏生一次簽了這四張支出證明單嗎?)是的;(為何 這四張支出證明單上的日期,分別記載96年2 月28日、96 年3 月20日、96年4月16日、96年5月18日?)因為我拿估 價單去跟社區請款,何清宜認為我應該要再補許敏生的簽 收單,那份單據我不知道怎麼寫,所以就由駱太太寫好這 四張支出證明單後,由我交給許敏生一次簽好,我再交給 駱太太,我沒有注意到日期,這四張支出證明單除了許敏 生的簽名之外,全部的內容都是駱太太寫的。96年6月1日 這張支出證明單也是駱太太寫的;(所以你請許敏生簽名 應該是在96年5 月26日到96年6月1日之間?)是的等語, 互核與證人何清宜於本院審理時所證:(姚再興有無曾經 拿過單據或相關憑證向你請款?)我聽我先生說,因為林 口區公所在過年前有送櫻花一批過來我們社區,所以急著 要種植,我先生就問姚再興,有沒有人可以來我們社區種 植這些櫻花,姚再興就找來一位「阿生」來幫我們種植。 姚再興是沒有跟我請款過,但是這筆錢還是要付,所以我 就跟姚再興說請姚再興列一份單據給我,因為我要有單據 我才能夠付錢,姚再興說好,所以姚再興後來有列一份單 據給我;(種植櫻花的費用是你直接交現金給「阿生」或
是匯到阿生的帳戶,或是用其他方式付款?)我是直接交 現金給姚再興。(改稱)我忘了是直接交現金給姚再興還 是開我或駱文國的支票交給姚再興;(你還記得交了多少 錢給姚再興嗎?)我忘記了,是櫻花的錢,幾萬塊吧;( 你記得「阿生」在你社區前面的草原種植櫻花及施作石階 ,工程期間大約多久?)不太曉得,已經要過年了,很急 ,大概十幾天吧,真的忘記了;(你的意思是「阿生」在 你社區前面的草原種植櫻花及施作石階的工程,完工時間 是在農曆過年前嗎?)農曆過年前有做一段,過年後還有 做一段,應該是有分兩個階段;(「阿生」在你社區前面 的草原種植櫻花及施作石階的工程,完工時間大概是幾月 份?)3、4月吧;(你剛剛不是說「阿生」在你社區前面 的草原種植櫻花及施作石階的工程大概有十幾天嗎,為何 「阿生」從農曆過年前開始施作,會拖到3、4月?)因為 後來「阿生」還有做其他的部分,我忘了,因為工程部分 都是我先生跟姚再興在商量,我不是很清楚,我只是負責 付錢;(你說後來「阿生」還有做其他的部分,是哪一個 部分?)也是在那一塊草原,只是是在草原比較下坡的部 分,我知道「阿生」有在那邊種植杜鵑花,其他還有做什 麼工程,我就不知道了,可能是在3、4月間的事情;(提 示原處分卷第56、57、69頁支出證明單,這五張支出證明 單是否是大地十六社區管理委員會所使用的支出證明單的 格式?)是;(提示原處分卷第56、57、69頁支出證明單 ,這五張支出證明單,上面有無你的筆跡?)除了簽名( 許敏生及姚部分)不是我寫的外,其他內容都是我寫的; (你為何會在這五張支出證明單上填載除了簽名以外的內 容?)因為我要在單據上填載做了哪些內容,再把支出證 明單交給姚再興,姚再興再去拿給「阿生」簽名,再交還 給我;(所以有許敏生簽名的這幾張支出證明單,許敏生 並沒有在你面前簽名嗎?)是的,沒有;(提示原處分卷 第69頁支出證明單,那個「姚」是誰簽的?)是姚再興, 是我請姚再興在支出證明單上簽名,我就把現金交給姚再 興,由姚再興把錢轉交給「阿生」,所以我是交現金給姚 再興,並不是用支票交給姚再興;(從這張支出證明單姚 再興的簽名及相關記載,你就可以確定是交現金給姚再興 ,並不是用支票交給姚再興?)應該是,(改稱)我還是 不能確定;(提示原處分卷第56、57、69頁支出證明單, 這五張支出證明單右上角上面的日期也是你記載的嗎?) 都是我寫的;(為何你在要交給許敏生簽名的支出證明單 上,會先記載日期?)因為姚再興說許敏生比較缺錢,沒
有辦法工程完工之後才一次付錢給「阿生」,而必須分次 付;(分次付的過程中,是你這邊經手付出去的嗎?)我 沒有分次付給許敏生,我是一次把錢交給姚再興,可能姚 再興之前有先付給許敏生,姚再興之前有先付給許敏生這 個部分是我猜測的;(既然你沒有分次付給許敏生,為何 你能夠在支出證明單上分別記載96年2月28日、96年3月30 日、96年4月16日、96年5月18日這幾個日期?)96年2 月 28日、96年3 月30日的日期因為都是在月底,所以我有問 姚再興關於許敏生施工的日期,我就分別在96年2 月28日 、96年3月30日先填載支出證明單裡面的內容,96年4月16 日、96年5 月18日的支出證明單,是因為「阿生」只有工 作1、2天,所以就在結束工作的那一天,我在支出證明單 上記載裡面的內容,因為之前「阿生」工作的日數比較多 ,所以我才以月底結算,96年4月16日、96年5月18日這兩 張單據,都是我在96年4月16日、96年5月18日分別填載的 ,後來我才將這四張支出證明單交給姚再興,請姚再興交 給「阿生」簽名;(提示原處分卷第69頁支出證明單,這 張的內容也是你在96年6月1日那天寫的嗎?)是的,我那 一天把錢交給姚再興,我就在那一天寫上內容;(提示原 處分卷第67、68頁估價證明單、請款明細表,當初姚再興 交給你的時候,有無這兩份?)有;(為何姚再興在請領 57,638元時,會交給你這份估價單?)因為這筆5 萬多元 的款項太大,如果只是購買小額的物品,只有支出證明單 是可以的,但是因為是5 萬多元的款項,我認為不能只有 支出證明單,所以我才請姚再興列印一份估價單給我,上 面記載內容就是那四張支出證明單上的內容,至於我請姚 再興列印估價單是在「阿生」於支出證明單上簽名之前, 還是之後的事情,我不記得了;(既然你說社區是請姚再 興找「阿生」來社區施作工程,所以社區的對象應該是「 阿生」,為何你會要求姚再興列印估價單給你,至少也要 請姚再興列印估價單後,請「阿生」簽完名再交給你?) 估價單在記帳上是估價沒錯,但是因為我認為這筆錢款項 比較大,只有支出證明單是不夠的,而且我錢是付給姚再 興,所以我的對象就是針對姚再興,所以我才會請姚再興 開一份估價單給我,至於他有無把錢交給「阿生」,我就 不管了,這是我對姚再興的信任;(那為何這張估價單的 抬頭是秉皇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我不知道,因為我只是 要一張估價單而已,我並不是要一張有抬頭的估價單;( 為何給許敏生簽名的四張支出證明單沒有抬頭,而姚再興 所簽的支出證明單會有大地十六社區的抬頭?)那四張是
我忘了蓋,而給姚再興簽的那一張是我付錢的依據,所以 最重要,給「阿生」簽名之後,那四張支出證明單有無交 還給我,我也忘記了等情,大致相符,並有4 紙「經手人 」欄署名為「許敏生」之支出證明單在卷可參(見原處分 卷第56、57頁)。被告雖質疑何清宜既已開立96年2 月28 日及同年3 月30日、4月16日、5月18日支付許敏生薪資合 計5萬元之支出證明單4紙,何需於96年6月1日再開立支出 證明單及請款明細表時,重複列報雜工工資等語,惟大地 十六社區若係將系爭工程透過姚再興引介許敏生前來施作 ,則工程款項之支付本應以許敏生為對象才是,但姚再興 既然係因業務關係與許敏生長期合作而互為熟稔,許敏生 直接向其所熟悉的姚再興領取每日工作款項(亦即由姚再 興代大地十六社區墊付工程款項),再由姚再興日後檢據 向大地十六社區請求返還墊款,亦屬合乎常理之舉(尤其 本件工資款項僅5 萬元,其未獲歸墊之風險不高),惟由 大地十六社區角度觀之,既然系爭工程之交易對象係許敏 生(亦即係由社區僱用許敏生施作工程),其將工程款支 付給第三人姚再興,自應要求姚再興向許敏生取得受領工 資款項之收據,方有支付款項給姚再興之依據(不論意在 歸墊或是透過姚再興轉交許敏生),並作為日後查考之憑 據。至於何清宜開立96年6月1日開立支出證明單,乃係因 姚再興檢附之請款明細表,其內容及金額不僅有工資項目 及金額,尚包含其他物品及其金額,何清宜依據姚再興所 提出之請款明細表及許敏生所簽立之領據(上開支出證明 單4 紙),而於付款同時開立96年6月1日支出證明單以為 會計憑證,自無不合常理之處,是被告上開所辯,自無足 採。
⒌又依許敏生之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料顯示,許敏生自85年 3月1日加保起至101年8月23日退保止,其投保單位均為新 北市板橋區公所(改制前為臺北縣板橋市公所),而其勞 工保險自79年12月24日起至85年3月6日退保止,其投保單 位均為臺北市營造業職業工會等情,有行政院衛生署中央 健康保險局102 年2月5日健保承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 附保險對象投保資料列印本、勞工保險局102 年2月5日保 承資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 資料表附卷可考(本院卷第94、95頁、第98、99頁),可 見原告公司從未曾係許敏生之全民健康保險或勞工保險之 投保單位。至被告雖舉原告公司94年度至100 年度綜合所 得稅BAN 給付清單(原處分卷第11頁至第17頁),而主張 許敏生於各該年度均自原告公司取得所得,可見許敏生為
原告公司員工,原告公司確實有承攬系爭工程,並交由許 敏生施作等語。惟依上開給付清單所示,原告公司支付許 敏生94年度至100 年度之所得額分別為16萬元、17萬元、 154,000元、87,000元、12,000元、184,100元、46,000元 ,其數額高低起伏不定,最高僅為18萬餘元,最低甚至僅 有12,000元,顯與固定任職之員工受領薪資之情不符,是 原告公司所稱許敏生僅為該公司偶而僱用之臨時性員工, 每日工資2,500 元以實際工作日數付薪,原告公司每年僅 僱用數十日等情,應屬可信。至被告雖辯稱只要原告公司 所支付之薪資所得係屬於員工為原告服勞務之代價,並非 一定要係屬於固定時日任職於原告公司之員工等語,縱屬 的論,惟被告仍應證明系爭工程確實係由原告公司所承攬 ,而由原告公司指示臨時工許敏生前往施作之情,被告既 無法證明上情,即不得以上開薪資所得資料,而遽然推論 許敏生確係在原告公司指示下,前往施作原告公司所承攬 自大地十六社區之系爭工程,並予以補稅、裁罰。 ⒍至被告又辯稱駱文國與姚再興為社區事務立於同一立場, 何清宜證詞自然有利於原告公司一節,惟大地十六社區內 部住戶成員長期相處不合,已見前述,若謂證人何清宜立 場較偏向於姚再興而影響其證詞之可信性,則同理,被告 所舉訴外人黃佳玲之談話紀錄,是否亦因其立場與姚再興 相反,而影響其憑信性?固然於實務上,證人於作證時, 往往會因待證事實所涉及之人與其之間之利害關係,而有 避重就輕或不當誇大之情,惟此乃職司司法偵、審之公務 員應詳予查究論斷之責,本不得輕率地因人而廢言,本件 即令證人何清宜與姚再興平日交誼甚佳或於社區事務上係 立於相同立場,亦不得因此即認其證言絕不可信,其中是 非曲直,仍應由本院綜合全案事證加以認定。
六、綜上所述,本件被告所為補稅、裁罰處分,殊屬違誤,訴願 決定未察而遞予維持,亦有未合,原告請求予以撤銷,即無 不合,均應予准許,爰將原處分(含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 撤銷。又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聲明 陳述,於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明益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
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逾期未提出者,勿庸命補正 ,即得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上訴理 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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