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1年度,115號
TPDA,101,簡,115,20130329,1

2/3頁 上一頁 下一頁


告99年10月27日看診時,住院醫師是否在場,乙○○竟無 印象,然而由案發之門診內診室配置圖及100年5月17日勘 驗現場,可知現場範圍不大,護士乙○○不論在內診室或 診間,均會看到甲○○,因此,護士乙○○表示其對診療 當天有無住院醫師在場沒印象等語,顯不實在。再查,對 於本件99年10月27日之診療過程,甲○○、丁○○均在原 告手術完後,看見護士乙○○曾經離開內診室至診間再進 入內診室,護士乙○○卻於102 年1月8日鈞院調查時,證 稱原告於(內診間)治療完畢之後,先離開內診間回到問 診間,並稱原告離開內診間時,其還待在內診間等等,顯 然與甲○○與丁○○之陳述不同。是被告認為護士乙○○ 顯因與原告跟診多年,故配合原告說詞,據此,護士乙○ ○之證述是否全然可採,尚有可議之處。有關99年10月27 日本件診療情節,自應以甲○○所述之診療情節為準。 ⒊丁○○之陳述並未受A 女陳述影響:被告裁處書採信丁○ ○之陳述係在於其於診間看到原告、甲○○、護士乙○○ 於手術後由內診室出來之情節及其尋求113諮詢、協助A女 申訴、再申訴之過程,此為其自己親身經歷之事,並非擔 任翻譯而做傳聞陳述,合先陳明。又依據護士乙○○之說 詞,其協助A 女進入內診室,經原告診查之後發現必須縫 合傷口後,護士乙○○有離開內診室到問診室打電話尋找 縫合線,並發生找來的線是必須拆線的,與原告原本要可 以吸收的縫線不同等,此等情事若非丁○○確實有在問診 間等候A女,而得以親見親聞,否則無法於102年1月8日鈞 院調查時,詳為陳述。由此可知,丁○○對於診療當天, 原告、住院醫師甲○○、護士乙○○離開內診間之順序以 及於手術後,原告是否有與A 女短暫獨處之情形所為之陳 述,自應可採。而依據丁○○之陳述,原告為A 女手術後 ,住院醫師先出來到座位打電腦,其後護士乙○○出來, 之後原告才從內診間出來。因此,手術後,原告確實有與 A 女短暫獨處,而原告對此一再否認,顯有故意隱瞞之情 。
⒋A 女之陳述並無前後不符之情形:原告指稱A 女之陳述前 後不符云云,然而A 女在台大醫院北護分院申訴調查之陳 述、被告再申訴調查陳述以及鈞院101年12月6日調查時, 所陳述遭性騷擾之時間,均為手術完後與原告獨處之期間 ,就此並無不一致之情形,兼諸丁○○、住院醫師甲○○ 之陳述也證實有獨處之形。至於觸摸胸部之後再碰手肘、 腹部或腹部、手肘,雖有不一致之情形,但引起A 女不舒 服感覺係觸摸胸部,並非觸碰手肘、腹部,因此,觸碰手



肘、腹部並非本件探究之重點,但是觸摸胸部之事,並無 不一致之情形,不能以A 女陳述觸摸胸部之後再碰手肘、 腹部或腹部、手肘有所參差,即全盤否認A 女之陳述。又 原告認為A 女顯有隱瞞事實、不實陳述之慣行,其依據即 認為A女對於其流血部位在陰道穹窿處,不可能如A女所稱 之用手指摳傷,然而因為A 女對於其病症成因之敘述與原 告醫療經驗上之認知不同,原告即指其為慣行說謊之人, 此在邏輯上根本無法做此推演,再者,對於醫師隱瞞病症 成因,對於病患又有何好處?原告此項指責要無可採。 ㈢原告起訴猶執前詞,主張其於手術後未與A 女有獨處於內診 間之時刻,然本件原告於手術完畢後曾與A 女有短暫獨處之 情形之證據已見前述,如未發生觸摸胸部之性騷擾行為,原 告何需一再否認有短暫獨處之情形?設若未發生觸摸胸部之 性騷擾行為,何以A 女於99年10月26日至台大醫院北護分院 看診,99年10月27日仍願意到同一醫院看診,卻不願於99年 10月29日回診,反而改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婦幼院區看診? 蓋依一般常理,99年10月27日當天既然是原告為其進行傷口 縫合,病患尋求原手術醫師為其繼續診療,乃至拆線,方符 通常之經驗,由此可確信A 女指訴原告觸碰胸部,令其不舒 服為真,其才捨棄由原告繼續診療,而改至其他醫院就醫。 綜上所述,被告認定原告觸碰A 女胸部構成性騷擾,乃依性 騷擾防治法第20條及違反性騷擾防治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3條第6項第3款之規定,處原告2萬元罰鍰,並無違誤。 ㈣被告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 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 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 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 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 活之進行。」、「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以歧視 、侮辱之行為(含碰觸身體隱私處)致被害人人格尊嚴損害 、心生畏怖、感受敵意影響其正常生活情節輕微者,處二萬 元;…」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款、第20條及臺北市政府處 理違反性騷擾防治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3 條第6項第3款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



件發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 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前項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訴後,應即將該案件移送加害人 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調查,並予錄案列管 ;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 用人時,應移請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調查。機關、部隊、學 校、機構或僱用人,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始 調查,並應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並應通知當事人。前項調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 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不服其調查結果者,當事人得於期 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受理性騷擾再申訴案件後,性騷擾防治委員會主任委 員應於七日內指派委員三人至五人組成調查小組,並推選一 人為小組召集人,進行調查。並依前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辦理。」亦分別為性騷擾防治法第4 條、第13條第1項至第4 項及第14條所明定。是有關性騷擾案件之證據事實認定,依 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規定,係由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 校、機構、僱用人或警察機關調查,調查結果並以書面通知 當事人。當事人不服其調查結果者,得於調查結果通知到達 之次日起30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設之性騷擾防治委員會進行 事實認定審查。經上開程序認有性騷擾事實後,直轄市、縣 (市)政府即應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規定裁罰為性騷擾行 為者,合先敘明。
㈡經查,原告係台大醫院北護分院婦產部醫師。泰國籍勞工A 女因下體不明出血,在外勞仲介公司人員丁○○陪同下,於 99年10月27日上午10時50分許至該分院婦產部門診求診,並 由原告負責診治,及進行傷口縫合手術。嗣丁○○於同年11 月1日上午10時30分許撥打113保護專線表示A 女遭醫師於看 診時掐捏胸部而洽詢因應方式,經專線服務人員告知可向原 告所屬醫院申訴,A 女遂於同年12月17日填載性騷擾事件申 訴書並遞送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2月20日收文),經該局於 99年12月22日以北市社婦幼字第00000000000 號函請台大醫 院北護分院依性騷擾防治法相關規定辦理調查,經台大醫院 北護分院於100年2月10日以台大北護分社服字第0000000000 號函復A女調查結果為性騷擾行為不成立,A女於同年月11日 收受上開函文後,於100 年3月9日填載性騷擾事件再申訴書 ,向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於3 月11日收文)提出再申訴,經



臺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調查結果,於100年5月30日以第00 000000000 號決議「原決議撤銷,性騷擾事件成立」,被告 以原告有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款規定之情事,依同法 第20條及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性騷擾防治法事件統一裁罰基 準第3條第6項第3款規定,以100年6月16日府社婦幼字第000 00000000號裁處書裁處原告2 萬元罰鍰等情,為兩造所不爭 執,並有台大醫院北護分院99年10月門診表、一一三保護專 線諮詢紀錄表、台大醫院北護分院醫療費用收據、A 女之中 華民國居留證、性騷擾事件申訴書、臺北市政府社會局99年 12月22日北市社婦幼字第0000000000 0號函、台大醫院北護 分院於100年2月10日台大北護分社服字第0000000000號函、 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性騷擾事件再申訴書、臺北市性騷擾防 治委員會100年5月30日第0000000000 0號性騷擾再申訴案決 議書、被告100年6月16日府社婦幼字第00000000000 號裁處 書在卷可稽。茲有疑義者,乃係原告究竟有無被告所指於上 開時、地有對A 女比手勢表示是性關係造成之傷口,並伸手 摸A 女胸部等性騷擾行為。就此,原告以上開情詞堅稱絕無 對A 女有何性騷擾之行為,被告則以相關在場人之指證、書 面資料為證,證明原告確有對A 女為上開性騷擾之行為。 ㈢本件證人於本院庭訊時所證內容與原告所述互有出入,為便 於本院得心證理由之說明,爰摘錄如下:
⒈證人A 女證稱:99年10月27日那天因月經一直沒有停,還 有流血,所以我到台大醫院北護分院看診,當天看診的醫 師是原告,原告有幫我縫傷口,我不是陰道流血,是在其 他地方流血(因為10月27日前一週,我也有因月經流血不 止,去台大醫院北護分院婦產科看過,當時那位看診的醫 師有跟我說流血的部位不在陰道,而是在別的部位,當天 醫師只有拿紗布去塞陰道內破掉的肉瘤,沒有開藥),好 像陰道裡面有肉瘤,因為我在洗澡清潔私密部位,我的手 有去碰到。那天我跟丁○○一起到醫院,我先到診間去, 醫師有問診,原告有問我有無性行為,然後就到內診室。 在內診前,在問診間有我、護士、原告共3 個人,丁○○ 不在問診間,他人在外面,我也沒看到實習醫師(按:應 為住院醫師,下同),但我到內診間裡面的時候有看到, 是我已經躺在內診間台上的時候,我才看到男性住院醫師 ,在我剛進入內診間時,住院醫師還沒有在內診間。我不 記得進入內診間的次序,不是3個就是4個(包括我)進入 內診間。在內診間內有4 個人,有我、護士、原告,另外 還有一位穿白袍醫生。進入內診間後,護士請我脫褲子( 在脫褲子時,我也還沒看到實習醫師在內診間),請我躺



到台上去。原告在幫我進行陰道檢查時,實習醫師有在內 診間內,但我不記得當時實習醫師站在哪裡,我有聽到原 告跟實習醫師在講話,但我不是很懂(我有聽到只有普通 的線,沒有不用拆的線,但是誰講的我不知道)。在醫師 縫合傷口前,有要求護士去找針線(但我不知道是哪位醫 師的聲音),護士也有應醫師的要求去找針線,而離開內 診間(我有看到)。在護士走出內診間去找針線,內診間 內除了我之外,還有原告和實習醫師在場。在護士離開內 診間去找針線到護士回到內診間的這1、2分鐘內,兩位醫 師在內診間沒有跟我交談,沒有問我有無性行為,也沒有 對我作出任何姿勢或動作,這段期間原告也沒有離開內診 間或者站在內診間門口催護士或問護士是否已經拿到針線 的情形。之後原告就幫我縫傷口,縫好之後醫師就請我先 休息(改稱是護士請我先休息一下,不是醫師),我就保 持原來的姿勢在台上休息。縫合完後,我有看到兩個醫師 在我的右邊這邊一起走出去,我不知道是誰先誰後,但他 們並不是並肩一起離開,而是一前一後(只差一步)離開 。在兩個醫生離開之後,護士請我休息後也隨後離開,內 診間只剩下我,原告也不在。大約10分鐘後,原告就進到 內診室來(也就是在我休息的那段時間,原告出內診間後 再單獨進來),實習醫師沒有一起進來,當時我還在台上 ,雙手抱胸抱在乳房下方的位置,雙腳掛在台上。原告有 跟我講話,有些我聽得懂,有些我聽不懂,原告就對我作 一個姿勢(在身體右邊靠頭部部位,將左手大姆指與食指 彎曲成圈,右手食指伸直,右手食指穿入左手大姆指與食 指所形成之圓圈內,右手食指並來回在圓圈內抽動。當天 原告對我作出這個手勢,就只有這一次),我不知道那是 什麼意思,但是他在作這個姿勢時,嘴巴一直在問我有沒 有、有沒有,雖然我不知道那姿勢是什麼意思,但在我泰 國家鄉認為這樣的姿勢就是一種騷擾、一種不雅的動作, 所以我回答沒有,原告就走到我的右邊,就用一隻手(我 忘記是哪一隻手)的手掌摸我的右乳房(是用手碰到我的 乳房,沒有捏、抓、搓),我有用兩隻手把醫師的手撥開 ,醫師沒有說什麼,接著就用一隻手(我忘記是哪一隻手 )摸我的右腹部,我就有哭,因我那時候還在治療中,而 且我怕觸犯醫院的規定(我也不知道什麼規定),所以就 沒有求救,大約2到3分鐘醫師就離開內診間(原告摸我胸 部和腹部時,沒有人在場,只有我跟原告。原告碰我乳房 、把手放在我的右腹部時都沒有說話,我也不知道我撥開 原告的手後,為何原告又要把手放在我的右腹部),原告



離開後約5 到10分鐘護士就進來,護士就叫我不要哭,並 跟我說可以穿褲子了,我自己穿好褲子,你穿好褲子離開 內診間,並沒有在問診間內看到丁○○及其他病人,我就 回家了。當天我看診完,沒有告訴丁○○我被原告騷擾的 事情,因為丁○○是台灣人也是男生,我怕丁○○會認為 沒什麼,不需要講。是要回診時(我忘記回診的時間), 因為我怕回診的是同一位醫師,所以我才告訴丁○○,並 要求去其他地方去看醫生;(妳們泰國要用手勢表達性交 的動作,如何比劃?)我不知道,因為我的對象只有我先 生,我沒有這方面的經驗,除了抱抱的姿勢,其他我不知 道,男生對我做出抱抱的姿勢,我會理解對方想要跟我性 交等語。
⒉證人丁○○證稱:99年10月27日我有陪同A 女到台大醫院 北護分院看婦產科,我有進入問診間,並全程在問診間內 。有3 位醫護人員(一位是原告,一位是護士,另一位是 男性,我感覺那一位應該是實習醫師,他有穿白袍)一起 進入內診室,是護士帶A 女先進去內診間,之後兩位醫生 再一起進去。之後原告有出來跟我說A 女的情況是有發生 性行為造成的(只有原告一人出來,實習醫生及護士都還 在內診間內),不然不會造成這樣的傷口,原告還說子宮 頸部位要縫合,地點就在看診間。原告告訴我這些內容後 ,我就馬上在問診間內告訴在內診間的A女(我人看不到A 女)醫師所告訴我的內容,我沒有跟A 女說醫生說傷勢是 因為性行為所造成,我只跟A女說醫生說要縫合,但A女沒 有跟我對話,這是發生在醫生要進行縫合之前的事情。原 告從內診間出來跟你說明A 女病情之後,隨即就進入內診 間,後護士有從內診間出來兩次,第一次護士出來時有用 問診間的對講機說需要縫合的針線,說完之後,護士又回 到內診間,第二次護士從內診間出來是因為對講機在響, 護士出來接,對話的內容大概是說不需要拆線的線沒有, 只有一般的線,等一下會送過來,護士接完電話後又回到 內診間。在護士第二次從內診間出來接電話時,護士有問 醫師一般的線可不可以,原告就在內診間跟在問診間的護 士講不管了,有就好,叫病人之後回來拆線就好。我並沒 有看到原告有為了針線的事情,走出內診間或在內診間門 口詢問或催護士關於針線的事情。後來實習醫師先出來, 坐在問診間他的位置上打電腦,就在也沒有進去內診間, 實習醫師出來約有5到7分鐘後,護士也從內診間出來(原 告還在內診間),護士先洗手,洗完手,護士就坐在他自 己的位置上。約不到2 分鐘後,原告就走出內診間,問護



士還有無下一號,護士就離開座位,進入內診間,護士又 出來問原告病人好像不舒服,要不要讓他繼續留在內診室 ,原告就點一下頭而已,原告就叫我離開問診間,護士剛 好也在診間,我就問護士病人呢?護士要我先到外面等, 等一下護士會把A 女帶出來,我就離開問診間,下一位病 患剛好開門進來,我就離開並把門帶上,在診間外面等。 我出去外面等一直到A女出來這中間大約5分鐘左右,我沒 有再進到問診間。案發當天我沒有聽到或看到醫生有詢問 A 女有無性行為的事情,也沒有聽到醫生有問有沒有、有 沒有這些字眼以及A女呼救的聲音或斥責的聲音,且A女當 天沒有告訴我她被原告性騷擾的事情,但她表情看起來像 是哭過一場,我就問他還好嗎,要不要休息一下或是趕快 回去,他告訴我說趕快回去。因有排10月29日晚上回診, 我到工廠去接A 女,她一上車就要求我不要回到原來的醫 院,我就問他原因,他就告訴我事情的細節,A 女說縫合 好了之後,醫生有用手比,之後就直接用手去捉他的胸部 。我就問他當天為何沒馬上跟我講,我可以馬上處理,他 回答我說怕我不相信他,接著我就問他經過這幾天病情還 好嗎,因為當時已經晚上,如果要到別的醫院我必須先查 資料,她說還好,還可以忍,所以隔天也就是10月30日我 就帶他到別的醫院就診。我前後帶A女看醫生4次,第一次 就是10月27日那次的前一次在同一家醫院,當時醫生說A 女子宮頸有傷口,A 女也有描述說因為她習慣性在洗澡時 會伸進去清潔,醫生就說那可能是指甲抓傷,醫生有用紗 布還有擦藥,並說如果沒有好轉,就再回來回診,這次沒 有約回診。第二次就是27日那次,第三次就是30日那次, 第四次是11月初,大約是隔5 天左右,到另外一家醫院拆 線等語。
⒊證人甲○○證稱:案發當時我當時擔任台大家庭醫學科第 二年住院醫師,該月在北護分院婦產科門診跟診學習。99 年10月27日當天我有跟原告門診,我確定當天的門診有外 籍女性,當日就診應該是下體有異常出血,有一位男性翻 譯人員陪同。這位外籍女性病患來就診時,我從一開始就 在原告身旁跟診,參與全程的治療過程。就我目前印象所 及,當天看診人先由陪同翻譯人員幫忙做病情解釋(當天 在診間就只由我、原告、乙○○、外籍人士及陪同的翻譯 人員),我記得外籍人員聽不懂中文,經原告問診後,因 有下體異常出血,故請診間護理師乙○○陪同病人至隔壁 診療檯內,接著由原告及我進去內診間進行內診(我進入 內診間時,該名翻譯人員應該是還在問診間,但我目前無



法百分之百確定),並針對陰道內明顯出血點做止血相關 處理,原告有做局部加壓止血(加壓止血詳細過程我不太 確定,但沒有碰觸外籍人士的腹部),因無法止血,之後 針對出血處進行縫合處理,幫助止血,全程我在旁協助, 乙○○也參與止血處理,乙○○主要在旁遞縫合器械等物 品,並指導病患擺位及安撫病人,我主要在旁學習並適時 協助原告相關止血的治療。當天乙○○有因為要找適當的 縫線而離開內診間(有離開一次,但有無一次以上,我目 前無法確定),後來有找到縫線而回到內診間,在乙○○ 離開內診間,尋找縫線的過程,原告有無在內診間與在問 診間乙○○對話,或離開內診間或者在內診間門口與乙○ ○對話等情形,我現在想不起來,但我知道有花了一些時 間在尋找適當的縫線,且找縫線是在我離開內診間之前的 事。我印象中乙○○除了為找縫線而離開之外,一直跟我 都在內診間內進行協助工作一直到整個止血治療完成,在 內診間整個過程當中,我沒有聽到或看到原告有碰觸這名 外籍病患的胸部。整個止血治療過程已經完成後,我先行 離開診療檯到問診間(可能是出來幫忙做相關病歷紀錄, 但我目前無法確定),隨後幾分鐘之內(我沒有辦法確定 幾分鐘)原告有回到問診間,最後病患也回到問診間。我 離開內診間的時候,內診間除了病患以外,我印象中原告 還在內診間裡面,乙○○有無在裡面我現在無法確定,但 乙○○應該是還在內診間,我印象中是原告先出來,之後 才是乙○○,因為一般內診完後會有診間護理師在內診間 協助病人離開內診檯及穿衣服。我離開內診間後,後來原 告也離開內診間回到問診間,原告有對陪同翻譯人員解釋 病人的相關病情,最主要就是作這件事情(嗣改稱:我想 不起來我回到問診間時,該名翻譯人員是否還在問診間, 我只記得原告有跟翻譯人員解釋病人的病情,但不記得翻 譯人員出入診間的確實時間),我不記得下一位病人是在 何時進入問診間,原告離開內診間回到問診間後,有無再 進入內診間,我也沒有印象。我印象中,在原告對外籍人 士進行縫合前,原告沒有先行向該翻譯人員說明接下來要 對外籍人士進行治療,但原告在進行縫合前,有告知外籍 人士要進行縫合(我不確定外籍人士是否了解原告所為要 縫合的說明),不過翻譯人員沒有在內診間。至於原告有 無因此離開內診間,跟翻譯人員說明接下來要進行縫合治 療,翻譯人員並將醫師的意思轉達給外籍人士了解、在內 診間時,我或原告有無詢問外籍人士是否有發生性行為、 在內診間時,我或原告有無詢問外籍人士是否有男朋友、



在內診間時,除了治療行為外,我或原告有無對外籍人士 作何種動作,來表達我或原告想要表達的意思、原告從內 診間走出來時,有無問乙○○還有無下一位病人、乙○○ 有無詢問原告是否可以讓病患再休息一下、該外籍人士是 否由乙○○陪同離開內診間、該外籍人士離開內診間時, 是在問診間內跟翻譯人員會合,還是在問診間外,跟翻譯 人員會合等情,我不記得,也無法確定;(一般而言,內 診之後,護理師是否要負責器械整理及清潔工作?)內診 如果沒有做止血治療的話,醫師使用完鴨嘴擴陰器後,會 直接放在一旁,護理師並不需要特別做整理動作,如果有 做相關縫合處理,最後護理師會協助醫師將使用過的器械 整理在一旁,清潔有其他人處理,護理師不需要作清潔動 作;(為何你在臺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調查時說乙○○ 要整理縫線工具,所以有先出去?)因為訪談時,我無法 確定那時候護理師有無先出去整理縫線工具,所以我才回 答說「可能」;(這位外籍人士止血治療完後,就立刻離 開內診間,或是繼續在內診間休息?)這位外籍人士在我 們進行止血治療後,就由護理師協助其離開內診間;(你 的意思就是說止血治療完後,乙○○一直在內診間協助病 人離開診療檯及穿衣服,最後與病人一起離開內診間?) 一般的流程的確如此,但我已經無法回憶本案的過程;( 提示臺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調查訪談記錄,你稱處理完 後,病患還在診療檯,我忘記護理師在不在,但我在,郭 醫師有問他是不是有性行為的部分,但是郭醫師講中文, 病患聽不懂,郭醫師可能有用手勢跟病患溝通,我忘記用 什麼手勢,但是病人也不懂,在用手勢時,護理人員可能 先出去了,不在等語,你所述是否實在?)當時訪談時, 我所講的就是我當時所記得的部分;(你現在可以回想起 郭醫師對外籍人士做何種手勢?)想不起來;(提示本院 卷附A 女當庭比畫之手勢所拍攝之照片,案發當天,你有 無見過原告做出如照片中所示之手勢?)我想不起來;( 是否請你再次確認,你離開內診間後,是乙○○先離開內 診間還是原告先離開內診間?)我目前印象是在病人出來 前,最後離開內診間的是乙○○,至於當中有無誰先出來 再進去,目前我想不起來等語。
⒋證人乙○○證稱:99年10月27日當時我是台大醫院北護分 院診間護理師,當天有跟本件原告的門診。我記得當天有 一位泰國籍的女性病患來就診,是由翻譯人員陪同該外籍 人士到原告診間看診。我記得她是陰道有出血,所以來看 診,在問診間時,原告直接問病患是否有性行為,因為有



翻譯在,請翻譯直接翻給病患聽,病患的回答就請翻譯翻 給我們聽,病患回答沒有,之後在請翻譯離開問診間後, 我再把病患帶到內診間,是我跟他一起進去的,進去後, 因為我跟他語言不通,所以我用手勢比畫讓她了解要把內 褲及外褲脫掉,躺上內診檯,我再請醫師進來。經原告內 診,發現陰道裡面有傷口,原告就用紗布加壓止血,在加 壓止血過程中,原告並沒有碰觸該病患的腹部。後來原告 跟我說要縫合,我跟原告說沒有縫線,原告問我那裡有, 我說皮膚科應該有,我就在問診間用電話打給皮膚科,皮 膚科說有,我請他們幫我準備好,我就跑過去拿,我為了 縫線的事情離開內診間(問診間內都沒有人,包括該翻譯 人員),到我取得縫線回到內診間,中間應該沒有2 分鐘 ,在我拿到縫線後,回到內診間,醫師說這是尼龍線,是 要拆線的,但醫生要的是可以吸收的縫線,但因為病患的 血還是一直在流,所以就先用尼龍線縫合傷口(我不記得 原告在進行縫合治療前,有無離開內診間,對該翻譯人員 進行病情說明及接下來要進行的處置,也沒有印象翻譯人 員有在問診間跟在內診間的病患對話)。治療完畢之後, 是原告先離開內診間回到問診間,我還待在內診間收拾針 、線及器械等物,也要讓病患安全的下診療檯,因為病患 用臉部表情表示很痛,我有拉開拉門問原告說,病患很痛 可不可以讓病患留在內診間休息一下,原告說好,我就拍 拍病患的肩膀,讓他休息一下(約幾分鐘,我不記得幾分 鐘),我就出來看下一位病人,當時並沒有看到該翻譯人 員在問診間。後來我回到內診間(我讓病患躺著休息,到 我回到內診間這一段時間,當時原告是在問診室,原告或 其他人員沒有進出內診間),扶病患下診療檯,把褲子拿 給她,協助他穿上,再跟病患一起走出內診間(在病患離 開內診間前,我沒有離開過問診間),請她到問診間坐下 ,我再請翻譯人員進來問診間,告訴他傷口要回來拆線, 請他去批價,告訴他們回診的時間,他們兩個人就一起離 開。當天這名病患沒有向我表示她有受到原告的觸摸胸部 或碰觸腹部(但在內診時,每位病患的腹部都會被按壓, 以檢查子宮及卵巢,我們稱之為觸診,我忘記她有無做觸 診,但其他胸部及手肘部分沒有碰觸),讓她非常傷心, 且在內診間時,原告沒有用手勢詢問病患有無性行為,我 也沒有印象當天整個過程當中,直到這名病患離開前,病 患有無哭泣,但她有不舒服的表情,我有安慰她,我沒有 叫他不要哭;(當天除了你、郭醫師、病患以外還有誰在 問診間及內診間?)問診間的部分,我記得還有翻譯在場



,在內診室部分,我只記得我跟郭醫師在場,至於住院醫 師也就是甲○○有無在場,我不記得;(提示當庭所拍攝 之A 女照片,當天你所看到的外籍病患是否就是這位?) 不曉得;(為什麼會回答不曉得?)因為時間很久,而且 我也不認識他,要確切的認得我覺得很難;(你的職務會 不會時常接觸東南亞籍的病患?)會;(你跟原告認識多 久?)大概4年;(你這4年來都一直跟原告門診?)從99 年初到現在,但並不是每一次的門診,因為我們醫師有很 多,護理師也很多,我們是用排班的,並不是固定跟每一 位醫師的門診等語。
⒌原告陳稱:我是案發當時的主治醫師,當天是翻譯人員丁 ○○偕同A女到場,在A女進到內診間內診前,丁○○有全 程陪同A女在問診間。丁○○帶A女進到問診間,我就翻看 病歷,病歷中,上一位看診的醫師就記載陰道內有1 公分 的裂傷跟血腫,病歷上也有寫說A 女並沒有性行為,所以 我在問診間時,我又問了一次,我是問A女及丁○○說A女 是否有性行為(但我沒有搭配手勢詢問),A 女聽不懂, 丁○○說沒有性行為,我就請護士小姐把A 女帶到內診間 去,我再進去內診間,在我進去內診間之前,我沒有看到 護士小姐請丁○○離開問診間,我也沒有看到丁○○離開 問診間,我沒有印象他那時就離開了,丁○○較可能是還 在問診間。內診時我用鴨嘴鉗撐開陰道,就有血塊掉出來 ,而且還有血一直冒出來,我用長鑷子及棉花清除乾淨, 清出血塊之後,我還是覺得那個傷口很奇怪,我想說A 女 是否因為剛剛翻譯人員在場,所以她不敢講,或者她是否 有受到性侵害或性暴力,說不定加害人就是他的翻譯人員 或者雇主,導致她不敢講,所以我才會在內診時,再問他 一次。那時隔著簾子,我稍微站起來用口頭直接問A 女有 無性行為,我是用中文詢問,A 女好像聽不懂(我問的時 候,因為中文她聽不懂,我就雙手稍微靠近一點,看她是 否瞭解,當時手上可能還拿著器械,也戴著手套,我沒有 辦法做出像A 女所說的那種手勢),因為她用泰語回答我 ,但我聽不懂她講什麼,所以我認為她聽不懂,我是一邊 用口頭詢問,一邊就做出剛剛的手勢(我不知道A 女是否 看得懂我做的手勢),我就沒有再問了,當時護士跟住院 醫師(如果當天確實有住院醫師陪診的話,但我仍沒有印 象當天是否有住院醫師)應該有在場站在我後面。之後我 就看到陰道後穹隆有1 公分的裂傷,一直在出血,旁邊還 有2個各1公分的血腫,因為一直在出血所以沒有縫不行, 且前一天他有來看診,是由另外一位醫師診療,但沒有縫



,只是拿紗布塞住,就讓A女回去了,A女仍然到醫院來, 表示沒有縫不行,因為一直在出血,就請護士小姐去拿線 ,拿回來之後我就進行縫合手術。我印象中當天護士小姐 因為拿縫線而離開內診間只有一次,護士小姐是有出去打 電話,也有出去皮膚科拿線,在拿縫線過程中,我的印象 中,如果我沒有走出來的話,也有探頭,因為我覺得怎麼 縫線還沒拿來,我印象中沒有看到有人在問診間。在我有 走出內診間或探頭之後,我有上前去看看A 女的情形如何 ,那時候我就站在A女的右邊拍A女的肩膀,看他意識有無 清楚,狀況好不好,她沒有做出什麼反應,她就是兩眼張 開,我看到她意識清楚就好了,護士那時候應該是跑出去 拿縫線,所以不在場,我自己認為當時只有我跟A 女在場 。之所以拍打A 女的肩膀,是因為在此之前,有做清血塊 ,還有做壓迫止血的動作,這是會痛的,我去看護士小姐 拿縫線的情形,回來後,看到A 女雙眼閉著,雙手交叉放 在胸部,所以我就上前看他情況如何,隨即回到內診間我 看診的位置,就坐在椅子上,就繼續做壓迫止血的動作, 就是我右手拿著長鑷子壓住後穹隆的地方,左手壓在A 女 的腹部,過約1、2分鐘,護士就回來了。我結束縫合手術 後,我確定我先離開內診間回到我問診間的位置上,護士 還在內診間裡頭整理器械、收拾。在我離開內診間,回到 我問診間的位置上時,問診間當時沒有其他人在場,下一 位病患也還沒有進入問診間,雖然我沒有印象,但當天如 果有住院醫師,住院醫師應該已經坐在他的位置上。當天 如果有住院醫師,他如果不是比我早離開,就是跟我一起 離開,通常他是跟著我離開。護士在內診間整理完器械後 出來,我有問護士有無下一位病患,護士說有,他就按叫 號聲,但下一位病患還沒有進入問診間,是A 女離開內診 間,護士請翻譯進入內診間,告訴他們診療情況並交給他 們回診單,他們離開時,下一位病患才進來。從我進入內 診間到縫合手術結束我離開內診間這段期間,我沒有離開 過內診間,我也沒有印象有離開過內診間向丁○○說明A 女的病情。進行縫合手術完,離開內診間回到問診間後, 我也沒有再回到內診間;(在內診進行期間,你有無看到 A女有哭泣的情形?)沒有,但是有痛苦的表情;(A女當 天進行縫合手術前,有無施打麻醉藥?)沒有;(案發當 天你有無以手碰觸A 女的胸部?)沒有;(案發當天護士 小姐有無向你請示讓A 女在內診間再稍微休息一下?)有 ,我有同意等語。
㈣由上開原告與相關證人之陳述佐以相關事證,可為如下之分



析:
⒈A 女確實因下體出血,在丁○○陪同下,於99年10月27日 上午至該分院婦產部門診求診,並由原告負責診治及進行 傷口縫合手術,且在進行縫合手術前,乙○○確曾短暫離 開內診間尋求縫線,在完成手術後,A 女曾單獨在內診間 休息。而當天從A女與丁○○到診後一直至A女診治完與丁 ○○一同離開為止,除原告、A 女、丁○○及乙○○等人 外,住院醫師甲○○亦屬在場人之一,此部分原告與證人 乙○○固陳稱已經沒有印象甲○○是否當日在場等語,惟 上情不僅業據證人A 女、丁○○及甲○○指證歷歷,並有 台大醫院北護分院99年10月門診表、家庭醫學部住院醫師 輪派各部工作表(⒎~⒍)在卷可考(見不可供閱覽 卷第105頁、第158頁);且就醫護人員方面而言,醫療業 務之執行乃其日常常態性事項,除有特殊情事致令人印象 深刻外,對於一般性事務欲期在一段時日後仍能清楚記憶 ,本非易事,而住院醫師隨同主治醫師跟診,並時常輪替 ,乃醫院醫師養成事務的一環,並屬於醫院之常態性事項 ,是主治醫師與診間護理師對於某時日係何住院醫師跟診 ,並不能排除確有記憶模糊之可能;反之,原告與丁○○ 乃偶至原告門診求診,而甲○○係在跟診學習階段,其本

2/3頁 上一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