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裕且協助大,能提升甲○○照顧穩定性,整體而言維 持目前生活情境能給予甲○○穩定感並有助於未來甲○ ○發展良好依附關係。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人權協會(九九)兒權監字第○九 九○○八一二二○號函:
就親職能力而言:據被告之陳述,以往因兩造工作性質 之不同,以致被告似為甲○○之主要照顧者,訪談中, 經由被告對甲○○健康狀況及生活情形之具體描述,可 知被告對於以往照料甲○○之生活頗有心得,若未來甲 ○○與被告共同生活,社工認為被告應尚能延續以往之 照顧經驗,給予甲○○妥善之照顧。
就未來照顧計畫而言:據被告之陳述,若甲○○與被告 共同生活,被告預計將接案祖父母來臺北同住,協助照 顧甲○○生活起居,惟被告日後似另有其他工作計畫, 屆時被告之工作與甲○○作息能否配合?是否影響與甲 ○○之互動及相處時間等,都有待商榷。
就親子關係而言:據被告之陳述,甲○○自幼即與兩造 共同生活,因被告長期陪伴甲○○身旁,並予細心呵護 ,因此被告與甲○○之親子關係比原告更為緊密,訪談 中,亦可從被告談及甲○○之神情,看出被告對甲○○ 相當掛心。惟被告從九十九年二月至今,便少與甲○○ 互動往來,雖被告表示因對短暫與甲○○會面感到難受 ,而未再前去探視甲○○,然而,若被告希望爭取甲○ ○之監護,則仍應維持與甲○○之緊密互動。
就經濟能力而言:據被告之陳述,被告現從事房屋銷售 業務員,工作及收入尚稱穩定正常,又目前住處為被告 所有,已無房貸負擔,平日開銷僅以被告本身之生活支 出為主,因此推論,被告現階段之經濟能力尚足以負擔 甲○○之扶養。
建議:綜合訪視結果,被告之親職能力尚佳,經濟上亦 大致足以負擔甲○○之扶養,但社工對於被告未來之照 顧計劃較有疑慮(被告工作可能轉換、被告父母是否確 實能北上同住等)。訪談中社工可感受到被告對甲○○ 之重視,惟甲○○現僅三歲與兩造間之親密接觸尤其重 要,而被告已近半年未與甲○○見面,因此建議被告先 修補、恢復與甲○○之父女親情,再論是否單獨監護。 參酌前揭兩份訪視報告之內容,原告工作及生活狀態穩定, 且擔任未成年人甲○○之主要照顧者已久,而被告工作時間 不固定,親人支持系統亦有疑慮,再綜合兩造之經濟能力、 身體健康、職業、性格、教養孩子的意願及態度、子女之意
願等有關子女最佳利益之一切情狀,本院認為對於兩造未成 年子女甲○○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應由原告任之,始符 合其最佳利益,並為維繫被告與未成年子女甲○○間之基本 親情,一併酌定被告探視未成年子女甲○○之方式如附表所 示,以維護未成年子女甲○○之最佳利益。
七、本件事證已明,兩造之其他攻擊防禦方法,對於本件判決結 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 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附表:
一、非會面式交往:
互通書信(含電子郵件、傳真、信件及卡片等方式),無時 間限制。
互通電話,除有急迫情事外,於非例假日、國定假日,以每 日下午六時至八時為限,於例假日或國定假日,以當日上午 九時起至同日下午八時止。
贈送禮物、交換相片,應利用書信或會面時為之。二、會面交往:
被告於每月第二、四週星期六上午九時起,得前往甲○○所 在之處所與甲○○會面,並接其外出,由被告照顧至翌日, 於星期日下午六時以前送回原告住所地。
寒假期間,除前述之探視時間外,被告得增加七日與未成 年子女甲○○會面交往,其時間由兩造於每年寒假開始前另 行商定,若無法商定,則自寒假開始日起算增加之日數,被 告自當日上午九時起,得前往甲○○所在之處所與甲○○會 面,並接其外出,由被告照顧至期滿日,於期滿日下午六時 以前送回原告住所地。
暑假期間,除前述之探視時間外,被告得增加二十日與未 成年子女甲○○會面交往,其時間由兩造於每年暑假開始前 另行商定,若無法商定,則自暑假開始日起算增加之日數, 被告自當日上午九時起,得前往甲○○所在之處所與甲○○
會面,並接其外出,由被告照顧至期滿日,於期滿日下午六 時以前送回原告住所地。
三、備註:
會面交往內容包括非會面式交往與會面式交往。 以上會面交往方式至甲○○十六歲時,由甲○○自行決定與 被告之會面交往方式。
會面交往如有妨害甲○○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請求 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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