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1575號
TPDV,102,除,1575,2013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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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575號
聲 請 人 李盈潔 
訴訟代理人 李建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04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9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林玉蕙
法 官 陳家淳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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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57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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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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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爭鮮股份有限公司│95-ND-0000000 0 │1 │1000│
├──┼────────┼────────┼───┼──┤
│0002│爭鮮股份有限公司│95-ND-0000000 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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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