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2469號
TPDV,100,除,2469,2011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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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469號
聲 請 人 呂學洤即盛昌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37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8 月2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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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46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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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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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中菱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松江分行│99年5月10日 │69,931元 │SA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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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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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