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8年度,101號
TPDV,108,司,101,2019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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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營尉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國泰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 1,000元,非 訟事件法第 14條第1項。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 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 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 條亦有明定。而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 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次按有限公司之清算, 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 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 不在此限;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 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113條、第79條、第8 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並未繳納聲請費,茲 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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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