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營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理想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說明如下: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
臺幣壹仟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
二、請先徵詢有意願擔任本件清算人者,並提供其年籍資料及簽
章之願任書,並預估選派對象如願任相對人之清算人,依非
訟事件法第177條準用同法第174條規定,可能發生之報酬數
額?如經本院選任清算人,聲請人是否有預算先預付清算人
之報酬?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項規定,本院命聲
請人預納上開清算人報酬等費用,如不預納,本院得拒絕聲
請,附此敘明。
三、請提供相對人之公司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俾利本院查知相對人之財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怜瑄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