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1297號
TPDV,100,重訴,1297,20121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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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審認如前,則被告自原告取得系爭房屋所有權時起均無 權占有系爭房屋,原告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前段規定請 求被告自系爭房屋遷出、將房屋返還原告,自屬有據。(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 益;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 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 責任,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前段、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 前段、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1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 年息百分之十為限,土地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再土地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所謂之土地價額,依同法 施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係指法定地價而言,而法定地價 依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係指土地所有權人依土地法 所申報之地價。又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以無法律上之原因受利益,致他人受有損害為其要件,故 其得請求返還之範圍,應以對方所受之利益為度,非以請 求人所受損害若干為準,無權占有他人土地,可能獲得相 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基地租金之數額,除 以基地申報地價為基礎外,尚須斟酌基地之位置、工商業 繁榮之程度、承租人利用基地之經濟價值及所受利益等項 ,並與鄰地租金相比較,以為決定;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 求返還不當得利,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 有損害為其要件,故其得請求返還之範圍,應以對方所受 之利益為度,非以請求人所受損害若干為準,參照本院六 十一年台上字第一六九五號判例意旨,原則上應以相當於 該土地之租金額為限,最高法院六十一年台上字第一六九 五號、六十八年台上字第三0七一號、八十八年度台上字 第一八九四號、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0九四號著有判例 、裁判可資參照。
2系爭房屋至遲於一00年九月十九日已變更為原告所有, 被告就所占用之房屋與原告間並無任何法律上原因關係, 此經本院審認如前,揆諸上揭判例、法條,被告受有相當 於房屋租金之不當得利,並致土地所有權人受有損害,亦 足認定。
3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係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 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本件房屋坐落基地即臺北市○○區 ○○段一小段第十七地號土地,九十九年一月起申報地價 為每平方公尺十二萬五千四百一十元四角,此觀(原證十 三)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即明,並與臺北市地價查詢單所示 一致,系爭房屋一00年八月間價值為二千零二十萬元,



前業提及,並有(原證十四)本院民事執行處函可考,又 系爭房屋面積達一五六‧八八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陽台十 五‧八七平方公尺(參見原證一建物所有權狀、原證十建 物登記謄本),位在臺北市大安區○○○路上,一樓為店 面,鄰近忠孝東路四段、臺北捷運國父紀念館站,周邊商 店、餐館林立,交通便利,生活機能良好,惟本件房屋屋 齡已三十三年等情,認為被告就本件房地所受相當於租金 之利益,以土地申報地價及建物現值總和年息百分之十計 算,應屬適當。
4則原告主張被告自一00年九月十九日起至遷讓返還系爭 房屋之日予原告之日止,每月受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七萬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尚非無憑。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於 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六、從而,原告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請求被告遷讓返還系 爭房屋,及依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請求被告自一00年 九月十九日起至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予原告之日止,按月給付 原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七萬元,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即請求被告連帶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 利部分),則無理由,爰予駁回。
七、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就原告 勝訴部分,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駁回之 。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文慧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附表: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計算式
①每平方公尺申報地價 土地面積  權利範圍
(新臺幣) (平方公尺)
125,410.4  1,018 357/12,000 =土地申報價額(新臺幣)




≒3,798,11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②土地申報價額 + 房屋現值 =土地及建築物申報總價 (新臺幣) (新臺幣) (新臺幣)
3,798,117 +20,200,000 =23,998,117 ③土地及建築物申報總價  租金率
(新臺幣)
23,998,117  10 %
=每年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數額(新臺幣)
≒2,399,812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④每年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數額(新臺幣) ÷12月 2,399,812 ÷ 12
=每月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數額(新臺幣)
≒199,984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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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