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56號
TPDV,104,重訴,56,201707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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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6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王燕薇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郭肇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56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壹仟壹佰肆拾貳萬壹仟壹佰壹拾伍元,業經本院民國106 年4 月
6 日裁定所核定,而本件上訴利益為壹仟壹佰肆拾貳萬壹仟壹佰
壹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陸萬捌仟捌佰柒拾陸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詹駿鴻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鄭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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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