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10號
上 訴 人 全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光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森評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依聲明上訴狀所載認定為玖拾伍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伍仟伍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核定部分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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