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5號
上 訴 人 何勵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以震間返還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依聲明上訴狀認定為新台幣玖拾萬元(
即本訴及反訴所受不利判決之總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
幣壹萬肆仟柒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