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838號
TPDV,109,司聲,838,2020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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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838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代 理 人 蒲瑞嫻
相 對 人 東鉅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冠甫
相 對 人 陳玟璇
鄭玉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9年度存字第1006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類第6期債票新臺幣1,100,000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事件,聲請人前 遵本院109年度司裁全字第786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 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類第6期債票新臺幣1,100, 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9年度存字第1006號提存事件提 存在案;茲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書與聲請人,同意 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爰聲請發還本件擔保金 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109年度司裁全字第786號民 事裁定影本、提存書影本、公司變更登記表(蓋有公司大小 章)、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各乙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 本院109年度存字第1006號卷宗,核無不合,本件聲請應予 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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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鉅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