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855號
TPDV,109,重訴,855,2020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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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55號
原 告 夏宗莉
莊榮兆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顥璞、何佳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之聲明為何。如附件所示原起訴狀之記載內容,並未
記載訴之聲明,即便原告請求有理由時,法院亦無從為此判
決,故應補正正確訴之聲明。
二、本件請求權基礎為何。亦即對被告係依據何種法律關係為請
求。
三、本件原告係於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889號返還借款事件,追
加該事件對造之訴訟代理人及承審法官為被告,請敘明追加
被告之訴訟法依據(即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幾條第幾項為追加
)。
四、請敘明本件係為國家賠償請求或單純民事損害賠償請求,如
為國家賠償請求時,應提出已行國家賠償請求先行程序之證
明方法。
五、依據原告訴之聲明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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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