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367號
TPDV,106,重訴,367,2017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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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67號
原   告 王宗光
訴訟代理人 廖珮華
原告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天賜之繼承人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王耀霆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零肆拾萬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壹拾萬參仟伍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萬參仟零貳拾元。
(二)釋明王耀霆、王文琪王天賜繼承人之憑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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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