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67號
原 告 王宗光
訴訟代理人 廖珮華
原告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天賜之繼承人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王耀霆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零肆拾萬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壹拾萬參仟伍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萬參仟零貳拾元。
(二)釋明王耀霆、王文琪為王天賜繼承人之憑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