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託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760號
TPDV,109,重訴,760,2020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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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60號
原 告 李有福
李森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顥璞律師
田欣永律師
陳建州律師
被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託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如係 行使土地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自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 ,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應專屬土地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最高法院74年臺上字第28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 按於本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合意管轄之規定,民 事訴訟法第26條定有明文。按專屬管轄之事件不得以合意定 管轄法院(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1421號判決意旨參照) 。
二、查原告主張前與被告、訴外人點石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點石公司)間簽立信託契約書,約定原告將共有坐落新 北市○○區○○段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信託登記 為被告名下,信託目的則為合建開發土地。因原告與點石公 司實際上未有任何合建法律關係,合建開發土地之信託目的 顯無可能達成,依信託契約書第12條第1款第3目為信託契約 之終止事由,爰依民法第179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信託 法第65條、信託契約書第9條第1項請求被告將系爭土地於10 8年4月23日以信託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有民事起 訴狀(卷第11-16頁)、民事變更訴之聲明暨準備㈠狀(卷第 209-212頁)可參,核屬行使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土地所 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揆諸前揭規定,係因不動產物權涉 訟而應專屬系爭土地所在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且不 適用合意管轄之規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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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點石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