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729號
TPDV,105,訴,729,20170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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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29號
上 訴 人 永業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順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保證金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依狀載上訴聲明第二
項認定為新台幣參拾參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
肆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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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人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業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