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4506號
TPDV,105,訴,4506,20170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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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506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古增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古增田間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4506號請
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壹仟貳佰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詹駿鴻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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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