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1075號
TPDV,107,重訴,1075,201909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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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0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宜
送達代收人 游孟輝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文溫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8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2萬1,117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6萬6,236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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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