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06號
上 訴 人 陳逢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稻江高級護理家事職
業學校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利益依聲明為新台幣玖拾柒萬柒仟伍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合新台幣壹萬陸仟零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