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911號
TPDV,105,訴,2911,20170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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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911號
上 訴 人 陳思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淑惠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伍拾玖萬陸仟玖佰
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玖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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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