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更一字,104年度,14號
TPDV,104,重訴更一,14,20170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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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廖桂雀(即陳豐至之繼承人)
      陳申林(即陳豐至之繼承人)
      陳雅婷(即陳豐至之繼承人)
      陳尹玲(即陳豐至之繼承人)
      陳尹珈(即陳豐至之繼承人)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桂雀(即陳豐至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月娥、鄭博元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佰參拾柒
萬玖仟柒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玖萬陸仟貳佰
肆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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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