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591號
TPDV,106,訴,1591,2017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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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 年度訴字第1591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黃達元律師
被   告 范修平
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合法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玖拾參萬參
仟玖佰柒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萬零壹佰零陸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玖仟陸
佰零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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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