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96年度,65號
TPDV,96,法,65,2007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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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法字第65號
聲 請 人 甲○○即財團法人資誠教育基金會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資誠教育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資誠教育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資誠教育基金會董事 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教育部於民國90年10月26日以台(九 0)社(四)字第九0一五二五二八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 請本院登記處於90年11月20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 簿第95冊、第65頁第2439號)。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 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乃 遵照教育部台社(四)字第0960057382號函示,提請第 2屆 第 8次董事會決議,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依民法 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資誠教育基金會捐助 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者,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 ,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 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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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