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修繕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3965號
TPDV,104,訴,3965,2020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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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原告管委會參考,於雙方取得共識後,由原告管委會進 行前置作業規劃,及於次月本件社區二十九日之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中送交表決。被告既未應原告管委會之要求提出 本件建物地下二樓地面龜裂及公共設施漏水等情狀之修繕 計畫、工法,此經原告管委會自承在卷,自無雙方取得共 識之可言,本件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自亦未能就雙方之 共識表決通過,則原告管委會主張與被告間於一0四年七 月二十一日就系爭八項瑕疵達成由被告施工修繕之合意, 而依該協議請求被告按附件一所示項目修繕系爭八項瑕疵 ,亦非有據。
(六)然本件建物於一00年十二月間因發現地下一、二樓有側牆 、複式結構板(天花板)滲漏水情事,於同年月十五日邀 同被告公司人員、土木技師列席之原告管委會會議中,決 議由被告發包駿馳工程公司修繕,被告於一0一年六月二 十八日函覆原告管委會,略載稱:確認委由駿馳工程公司 施作本件社區公共區域滲漏工程,並於駿馳工程公司施工 完成後提供四年保固,復於同年八月二十一日寄發麗管字 第一0一000八三號函予原告管委會,載稱:就本件社區公 共空間滲水修繕保固事宜,除不可歸責於被告部分外,同 意於修繕完竣後保固八年,此經兩造陳明在卷,且有原告 管委會公共區域滲漏水施工說明會會議紀錄、被告函可按 (見卷㈡第七九、八十頁、卷㈠第一三五、一三六頁)。被 告既於一00年十二月十五日與原告管委會合意委由駿馳工 程公司施作本件建物地下一、二層之側牆、天花板滲漏水 修繕工程,於一0一年六月二十八日重申同意駿馳工程公 司修繕及於修繕完竣後保固四年,同年八月二十一日並延 長保固為八年,則被告自一0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起,業已 與原告管委會合意就本件建物地下一、二層側牆及天花板 之滲漏水情形,除不可歸責於被告之部分外,保固八年, 保固期至一0九年八月二十日止;而系爭八項瑕疵其中③地 下一層天花板漏水及⑤地下二層四周雙層壁地坪漏水二項 屬於本件建物地下一、二層側牆、天花板滲漏水,且均係 因可歸責於被告之興建施作不當所致,前已載明,原告管 委會於保固期間內之一0四年八月間提起本件訴訟,依前 開保固合意請求被告修繕系爭八項瑕疵其中第③、⑤項,尚 非無憑。
(七)關於系爭八項瑕疵之修繕方式,經本院囑託臺北市建築師 公會補充鑑定結果,關於③地下一層天花板漏水部分,略 記載:「漏水原因為社區中庭地坪防水層已破壞,造成地 下一層天花板漏水,由中庭景觀挖除翻修止漏,雖然工事



較為複雜,但仍是目前較有效之方法。有些廠商會建議採 用較省事之修復工法如由地下一層天花板將裂縫打鑿,再 用快乾水泥或無收縮止水泥補漏,或採用環氧樹脂灌注補 強工法,或採用PU發泡劑高壓或低壓灌注膨脹止水工法, 以上修復工法實務上也有可能成功止漏,但對較大面積之 漏水案例而言,非長久對策,另有以不鏽鋼導水板導水治 標方式,因此,採用挖除景觀植栽後,再施作新的防水層 之方式為之」;關於⑤地下二層四周雙層壁地坪漏水部分 ,記載:「先拆除雙層壁之內側輕隔間,檢視內側截水溝 及排水孔防水及排水功能,修復經試水後再恢復其內側輕 隔間及維修口」(參見外放之本件補充鑑定報告第九、十 頁),並就系爭八項瑕疵製作如附件一所示之修繕工程詳 細價目表。原告管委會既得依雙方間一0一年八月二十一 日保固合意請求被告修繕③地下一層天花板漏水及⑤地下二 層四周雙層壁地坪漏水,而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業就該等項 目分別詳細記載修繕項目、數量如附件二所示,則原告管 委會依雙方間保固合意請求被告就③地下一層天花板漏水 及⑤地下二層四周雙層壁地坪漏水,按附件二所示之工作 項目、數量進行修繕,應屬有據。
(八)至被告辯稱本件鑑定報告及本件補充鑑定報告關於③地下 一層天花板漏水面積計算有誤部分,並未提出足以推翻鑑 定報告之相當證據,蓋鑑定報告係由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指 派、與兩造無任何故舊親誼或法律上經濟上利害關係、二 名領有建築師執照之執業建築師所製作,此為兩造所不爭 執,且鑑定人前後九度現場勘查、測量、試驗、紀錄、採 證之過程均邀同兩造到場會同,自不能任意指鑑定人之認 定有錯誤、偏差,被告此節所辯,自難遽採。被告另辯稱 ③地下一層天花板漏水修繕工項不應包括「景觀草皮植栽 施作(含樹種設施回復)」,亦無可採,蓋本件建物地下 一層天花板上方除有部分為地上四樓之建物外,中間尚有 草皮、樹木、景觀植栽之庭園部分,此為兩造所不爭執, 且有本件鑑定報告第四七至四九頁即附件第五至七頁、 本件補充鑑定報告第四七至四九頁相片可參,而地下一層 天花板漏水導因於社區中庭人工草皮舆截水溝施作不當致 積水,中庭地坪防水層因積水浸潤而破壞,前已述及,本 件補充鑑定報告並認挖除景觀植栽後施作新的防水層為最 有成效且長久之修繕工法,已如前述,是本件補充鑑定報 告在附件一詳細價目表中關於第③項之修繕方法記載:「 移除草皮景觀後新施作防水層再恢復」,項目⒈為「原景 觀草皮植栽土方挖除及清理工料」、⒉為「土方雜物廢棄



物運棄費」、⒊為「地下一層頂板防水層施作」,項目⒋方 為「景觀草皮植栽施作(含樹種設施回復)」,故本件社 區中庭草皮、樹木、景觀植栽係因配合地下一層天花板漏 水修繕工作即防水層重新施作而移除,為因施作修繕工程 之必要而破壞,故該「景觀草皮植栽施作(含樹種設施回 復)」工項僅係施工後回復原狀之必要項目,與在原有壁 磚鋪面或粉刷之牆面施作工程,需打除、破壞壁磚、粉刷 ,施作後就施工破壞部分重行鋪設壁磚、粉刷塗裝之情狀 相同,並非藉修繕工作在本件社區新增原所無之設施(景 觀草皮、數目、植栽),自屬修繕必要工項。
五、綜上所述,原告管委會及黃景秀等十人未直接與被告訂立買 賣契約,無權依買賣契約對被告請求,本件建物共有共用部 分有系爭八項瑕疵存在,且其中①、③、④、⑤、⑥五項瑕疵係 本件建物共有共用部分交付、移轉占有時即已存在,且可歸 責於被告所致,其中第②項關於地坪積水部分、第⑧項關於地 下二層牆面漏水部分亦於本件建物共有共用部分交付、移轉 占有時即存在,且可歸責於被告所致,僅第⑦項非可歸責於 被告,但陳美雯等二十三人未盡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所受領 之物,及於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即通知出 賣人之義務,視為承認所受領之物,不得再主張前開瑕疵為 瑕疵、主張被告不完全給付(瑕疵給付)而請求被告修繕, 而並無證據足認原告管委會於一0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與被告 就系爭八項瑕疵達成修繕之合意,惟被告自一0一年八月二 十一日起,業已與原告管委會合意就本件建物地下一、二層 側牆及天花板之滲漏水情形,除不可歸責於被告之部分外, 保固八年,保固期至一0九年八月二十日止,而系爭八項瑕 疵其中③地下一層天花板漏水及⑤地下二層四周雙層壁地坪漏 水二項屬於本件建物地下一、二層側牆、天花板滲漏水,且 均係因可歸責於被告之興建施作不當所致,臺北市建築師公 會業依本院囑託就該等項目分別詳細列載修繕項目、數量如 附件二所示,從而,原告管委會依雙方間保固合意請求被告 就③地下一層天花板漏水及⑤地下二層四周雙層壁地坪漏水, 按附件二所示之工作項目、數量進行修繕,洵屬有據,應予 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不應准許,爰予駁回。 本院業就先位之訴其中原告管委會關於③地下一層天花板漏 水及⑤地下二層四周雙層壁地坪漏水修繕之請求部分,為有 理由之裁判,其餘三十三名原告之訴雖均無理由,先位之訴 既已為一部勝訴判決,自無庸就備位之訴為裁判,併此敘明 。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於



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據上論斷,本件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顏子薇
          
          
          
附表:原告所有權詳目及備位之訴請求被告給付數額棟 別 原告 門 牌 (臺北市民權東路六段190巷) 共有部分 權利範圍 個別權利範圍 請求金額(新臺幣) A 陳美雯 38號 2450/100000 全部 135,294 黃景秀 38號二樓 3431/100000 全部 189,467 侯月嬌 38號三樓 2452/100000 1/2 67,702 吳孟諺 1/2 67,702 吳沁潔 40號 2489/100000 全部 137,447 莊懿 40號二樓 3434/100000 全部 189,080 吳秀桂 40號三樓 2433/100000 10/100 13,436 詹景清 45/100 60,460 詹景淳 45/100 60,460 蔡馨誼 40號四樓 5233/100000 全部 288,977 D 陳威伸 42號 2345/100000 全部 129,495 王同乾 42號三樓 2334/100000 全部 128,888 陳鴻文 46號 3407/100000 全部 188,141 劉俞均 46號二樓 2328/100000 全部 128,557 鄭家驥 46號三樓 2326/100000 全部 128,446 C 陳秀容 48號 3411/100000 全部 188,362 陳樂瑰 48號二樓 2334/100000 全部 128,888 陳靜宜 48號三樓 2334/100000 全部 128,888 蔣秀華 48號四樓 4135/100000 全部 228,343 陳靜芬 50號二樓 2328/100000 82/100 105,417 黃秀葉 18/100 23,140 鄒文玲 50號四樓 4127/100000 全部 227,570 B 盧娟娟 52號 3518/100000 全部 194,271 王雲菜 52號二樓 2408/100000 28/60 62,055 陳紹輝 28/60 62,055 陳思翰 4/60 8,865 周小琴 52號三樓 2452/100000 1/3 45,135 邵栩江 1/3 45,135 邵冠芝 1/3 45,135 鍾美志 52號四樓 4234/100000 全部 233,810 趙小鳳 56號 3512/100000 全部 193,940 王智燕 56號三樓 2432/100000 全部 134,300 趙凱期 56號四樓 4209/100000 全部 232,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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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駿馳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