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端木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散利玖達實業有限公司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
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及聲請人持有之股份,額核定為新臺
幣貳佰伍拾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
25本文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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