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清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6年度,174號
TPDV,106,司,174,2017092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端木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散利玖達實業有限公司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
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及聲請人持有之股份,額核定為新臺
幣貳佰伍拾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
25本文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1/1頁


參考資料
利玖達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玖達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