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再字第33號
再審聲請人 黃靈舞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蒙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日所為之106年
度聲再字第3 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
聲請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17第2 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第505 條、第442 條第2 項但
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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