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4069號
TPDV,108,訴,4069,2020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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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協議簽立時起至抵押權塗銷時止期間,原告不得就抵押標 的強制執行,然於抵押權塗銷後,原告仍得就抵押標的強制 執行,是甲○○不得於剩餘一千二百萬元債務完全清償前, 增加任何對抵押標的之負擔、增加其他後順位之設定,以免 其他債權人就甲○○僅存之財產抵押標的取得優先受償之權 利,導致原告全然無法就抵押標的取償,非在同意甲○○無 庸續以抵押標的擔保剩餘一千二百萬元借款債務之清償,依 舉輕明重法則,甲○○自亦不得於剩餘一千二百萬元債務完 全清償前,將抵押標的移轉予他人、致原告之借款債權喪失 擔保,尤不得將抵押標的移轉予乙○○,使乙○○因代償取 得對甲○○之債權,得以優先於原告受償,甲○○於清償剩 餘一千二百萬元債務前之一0八年二月二十日,以買賣為原 因將抵押標的移轉予乙○○,違反本件協議第六條第二款之 約定,原告因而受有約五百四十五萬四千五百四十五元之損 害,所受損害遠逾原告請求之違約金數額一百五十萬元,原 告依本件協議第七條第三款約定請求甲○○給付懲罰性違約 金一百五十萬元,及自一0八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 範圍之請求(即請求乙○○給付一百五十萬元本息部分), 則無理由,不應准許,爰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於 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據上論斷,本件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子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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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