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8年度,142號
TPDV,108,勞訴,142,2019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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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另外,被告答辯以勞動基準法於73年7月31日公布施行,依 第84條之2規定,施行前工作年資有關退休金平均工資之計 算,應不包含夜點費,故系爭夜點費僅於勞動基準法施行後 工作年資始列入計算退休金,且僅應以加發部分為限列入平 均工資計算退休金等語,但是,原告依被告公司指揮而三班 輪值工作,並依實際輪值領取系爭夜點費,並非自勞動基準 法施行後方開始領取,且系爭夜點費金額調整,乃被告因社 會經濟情況為調整,況被告發給為初夜點心費、深夜點心費 ,統稱為值班深夜點心費,並未區分點心費或加發點心費, 是被告前揭答辯,即與其發給夜點費之情形不同,尚無從採 據。
⑺從而,原告主張系爭夜點費屬工資,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渠 等退休金,應屬可採。
㈣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民法第229條、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等人分 別於如附表1所示「退休日期」欄位之日期退休,而依勞動 基準法第55條第3項規定,勞工退休金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 30日內給付,而被告既有如附表1「應補發退休金」欄位之 金額迄未給付,則原告等人依上開規定於如附表1「利息起 算日」欄位請求被告給付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等人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1「應補發退休金 」欄位所示之金額,及如「利息起算日」欄位所示之日期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 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一一論述, 附此敘明。
六、本判決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 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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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