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91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利岱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瑪
被 上訴 人
即反訴被告 海發紡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宏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80萬
5,0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2,328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
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志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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