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9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海發紡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宏林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利岱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6萬4,9
27(計算式:美金185,310元30.57【起訴時新臺幣與美金之匯
率】=5,664,9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
5,699 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
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志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