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568號
TPDV,104,重訴,568,2015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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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68號
原   告 鴻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泉湧
被   告 全亞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包狄銳Thierry Bouzac)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7 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5 月6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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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亞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