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應支付之價款計美金一萬零五百八十五元九角五分;扣 除被告前已支付價款美金四千二百元,尚餘價款美金六千 三百八十五元九角五分未付。
(三)被告抵銷之抗辯(①被告賠付客戶SPACEX美金三萬八千一 百八十四元八角、②被告報廢康舒產品損失美金三萬三千 八百七十二元七分、③被告另採購無瑕疵系爭商品費用九 萬零三百五十四元、④報廢訂製機殼損失四萬三千五百七 十六元)是否有據部分
1次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 ,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抵銷,應以 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其相互間債之關係,溯及最初得 為抵銷時,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 一項前段、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亦有明定。
2被告尚積欠原告附表所示買賣未經退貨部分價款美金六千 三百八十五元九角五分,已如前載,被告乃以原告所交付 之系爭商品有相當比例有端子(PIN針)於經插拔七百五 十次以前即下陷變形情形,品質未達承認書「產品規格說 明」之「機械特性」之「耐久性」要求,有減少通常或契 約預定效用及保證品質之瑕疵,依兩造間採購契約第十二 條第⒉點約定,依序以請求原告賠償①被告賠付客戶SPACEX 美金三萬八千一百八十四元八角、②報廢康舒產品損失美 金三萬三千八百七十二元七分、③另採購無瑕疵系爭商品 費用九萬零三百五十四元、④報廢訂製機殼損失四萬三千 五百七十六元四項債權,抵銷前述價金債務。經查:關於 被告賠付客戶SPACEX美金三萬八千一百八十四元八角部分 ,已經提出INVOICE(發票)、電子郵件內容列印供參( 見卷㈠第一三七頁、卷㈡第二三七至二四二頁),依前開書 證內容,堪認SPACEX確實因康舒產品上安裝之系爭商品有 端子(PIN針)變形、下陷致影響產品效能、穩定性、可 靠度問題,就被告所交付之康舒產品編號00000000-000號 產品一萬六千六百二十四件及編號00000000-000號產品七 千九百三十九件,耗費四百七十二小時人工逐一目視檢查 後,剔除編號00000000-000號產品二百八十八件、編號00 000000-000號產品二百六十四件,合計五百五十二件,以 每件產品美金三十五元四角價格及每小時人工薪資美金三 十九元五角,向被告索賠美金三萬八千一百八十四元八角 (含產品價款一萬九千五百四十元八角、工資一萬八千六 百四十四元),經被告如數賠付,則被告此部分支出,自 得依兩造間採購契約第十二條第⒉點約定請求原告負擔, 是筆債權已足全額抵銷對原告之價款債務美金六千三百八
十五元九角五分,其餘抵銷抗辯爰不贅述。
五、綜上所述,兩造間訂有採購契約,被告向原告採購如附表所 示之系爭商品及連接頭,原告業已交付所有被告採購之商品 (含系爭商品二十二萬六千八百件、連接頭一千六百件), 惟原告所交付之系爭商品有相當比例有端子(PIN針)於經 插拔七百五十次以前即下陷變形情形,品質未達承認書「產 品規格說明」之「機械特性」之「耐久性」要求,屬有減少 通常或契約預定效用及保證品質之瑕疵,被告業就所收受、 尚未使用之系爭商品計十六萬七千四百零六件依兩造間採購 契約第十二條第⒉點約定為退貨之意思表示,僅就未據退貨 之系爭商品及連接頭之價款共美金一萬零五百八十五元九角 五分負給付之責,扣除被告已支付之價款美金四千二百元, 尚餘價款債務美金六千三百八十五元九角五分,是筆債務復 經被告以依兩造間採購契約第十二條第⒉點約定應由原告負 擔賠償之「被告賠付客戶SPACEX美金三萬八千一百八十四元 八角」債權抵銷,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採購契約請求被告給 付附表所示買賣之價款美金三萬五千六百八十二元(折合九 十八萬九千一百四十一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洵屬無據,不 應准許,爰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駁回 之。
乙、反訴方面
一、反訴原告部分:
(一)訴之聲明:
1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二百零四萬六千一百七十八元, 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反訴原告主張兩造於一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訂立採購合約 ,反訴原告依約於同年六月至十一月間六度向反訴被告採 購系爭商品(詳如附表編號1至6項所示),詎反訴被告所 交付之系爭商品經反訴原告組裝為康舒產品(即編號ADK0 10-GJ0G電源供應器、適配器)出貨予客戶SPACEX後,於 一一0年一月間經客戶反應有訊號不良情事,經檢驗確認 係原告交付之系爭商品PIN針下陷、變形、回彈力道不足 ,導致任何電線及連接器上扭曲都可能導致接觸不良,反 訴被告所交付之系爭商品穩定性、可靠度不足,具有瑕疵 ,①反訴原告以反訴被告所交付系爭商品製成康舒產品出 售,經客戶檢查不良品支出美金三萬八千一百八十四元八 角,並由反訴原告賠付,②反訴原告製作完成、安裝系爭
商品之康舒產品一千零九十六件,因康舒產品係將系爭商 品與其他元件焊接安裝上電路版後,組裝入機殼再封上外 殼,如行拆解之重工成本及其他元件損壞風險,可能超逾 原康舒產品售價,故全數報廢所受損害美金三萬三千八百 七十二元七分(淡水廠一千零一十三件、菲律賓廠八十件 ,每件美金三十元九角九分)、③另採購無瑕疵系爭商品 更換尚未完成組裝之康舒產品內部所安裝之二個反訴被告 所交付系爭商品之費用九萬零三百五十四元(以每件五元 五角採購系爭商品一萬六千四百二十八件)、④一千四百 九十五件、四百三十五件訂製機殼過期報廢損失四萬三千 六百一十八元(每件單價二二‧六元),以上合計美金七 萬二千零五十六元八角七分(即①、②)及十三萬三千九百 七十二元(即③、④),扣除欠款美金六千三百八十五元九 角五分(未退貨部分系爭商品價款美金六千一百九十三元 九角五分及連接頭之價款美金一百九十二元),餘美金六 萬五千六百七十元九角二分及十三萬三千九百七十二元, 美金部分折合新臺幣一百九十一萬二千二百零六元,合計 反訴原告所受損害為二百零四萬六千一百七十八元,爰依 兩造間採購合約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二條約定,請 求反訴被告如數給付,並支付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算之法定利息。
二、反訴被告部分:
(一)答辯聲明:反訴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 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二)反訴被告否認所交付之系爭商品有瑕疵,否認反訴原告所 受損害與反訴被告所交付之系爭商品有關,亦否認反訴原 告所受損害數額,原告所交付之系爭商品經七百五十次插 拔測試後,PIN下陷變形尚在公差範圍內,且仍具有電流 可導通、可傳輸訊號效能、阻抗值未大於二十毫歐姆,符 合債之本旨,況系爭商品之規格為一‧五安培(AMPERE、A ),康舒產品之設計電流量為三‧二安培,超逾系爭商品 耐受電流,可能導致系爭商品塑膠匣變形、造成PIN下陷 ,另由反訴原告與SPACEX間電子通訊內容,可見SPACEX要 求產品之電流量應達四‧一安培,反訴原告生產之康舒產 品自始設計未達客戶要求效能致遭退貨,反訴原告所稱損 害不應由反訴被告負擔等語置辯。
三、按兩造間訂有採購契約,反訴原告向反訴被告採購如附表所 示之系爭商品及連接頭,反訴被告業已交付所有反訴原告採 購之商品(含系爭商品二十二萬六千八百件、連接頭一千六 百件),惟反訴被告所交付之系爭商品有相當比例有端子(
PIN針)於經插拔七百五十次以前即下陷變形情形,品質未 達承認書「產品規格說明」之「機械特性」之「耐久性」要 求,屬有減少通常或契約預定效用及保證品質之瑕疵,反訴 原告業就所收受、尚未使用之系爭商品計十六萬七千四百零 六件依兩造間採購契約第十二條第⒉點約定為退貨(解除) 之意思表示,僅就未退貨之系爭商品及連接頭之價款共美金 一萬零五百八十五元九角五分負給付之責,扣除反訴原告已 支付之價款美金四千二百元,尚餘價款債務美金六千三百八 十五元九角五分,而反訴被告應就反訴原告因康舒產品所安 裝、原告交付之系爭商品有端子下陷變形瑕疵,賠付客戶SP ACEX之美金三萬八千一百八十四元八角,依兩造間採購契約 第十二條第⒉點約定負賠償之責,並經反訴原告據以抵銷前 述剩餘之價金債務(六千三百八十五元九角五分),反訴原 告尚得請求反訴被告賠償美金三萬一千七百九十八元八角五 分,此經本院審認如前。茲就反訴原告本訴部分未論述之剩 餘三項請求(反訴原告報廢康舒產品損失美金三萬三千八百 七十二元七分、反訴原告另採購無瑕疵系爭商品費用九萬零 三百五十四元、報廢訂製機殼損失四萬三千五百七十六元) 分述如下:
(一)反訴原告報廢康舒產品損失美金三萬三千八百七十二元七 分及反訴原告另採購無瑕疵系爭商品費用九萬零三百五十 四元部分
1反訴原告主張「反訴已製作完成、安裝系爭商品之康舒產 品一千零九十六件,因康舒產品係將系爭商品與其他元件 焊接安裝上電路版後,組裝入機殼再封上外殼,如行拆解 之重工成本及其他元件損壞風險,可能超逾原康舒產品售 價,故全數報廢,受有損害美金三萬三千八百七十二元七 分(淡水廠一千零一十三件、菲律賓廠八十件,每件美金 三十元九角九分)」,「另以每件五元五角採購無瑕疵系 爭商品一萬六千四百二十八件,更換尚未完成組裝之康舒 產品內部所安裝之二個反訴被告所交付系爭商品,支出九 萬零三百五十四元」,而依兩造間採購契約第十二條第⒉ 點請求反訴被告賠償(負擔),惟反訴原告並未就已安裝 在一千零九十六件康舒產品上之系爭商品,或已安裝在未 完成康舒產品上之一萬六千四百二十八件系爭商品,「全 數」俱有於經插拔七百五十次以前即下陷變形情形,品質 未達承認書「產品規格說明」之「機械特性」之「耐久性 」要求,屬有減少通常或契約預定效用及保證品質之瑕疵 情節,負舉證之責,自不能僅因反訴原告為減省自身驗收 、檢查、測試之成本或避免引致客戶求償、不滿風險,不
分反訴被告所交付之系爭商品是否有瑕疵,全數拋棄、更 換,甚且報廢使用系爭商品所製造、價值遠逾系爭商品之 康舒產品一千零九十六件(蓋系爭商品每件美金一角七分 五厘,康舒產品每件美金三十元九角九分,達系爭商品價 值約一百七十七倍),所增加不必要之損失,逕轉由反訴 被告承擔。
2本院審酌①反訴原告安裝在康舒產品上並交付客戶SPACEX之 系爭商品為二萬四千五百六十三件(編號00000000-000號 共一萬六千六百二十四件、編號00000000-000號共七千九 百三十九件,參見卷㈡第二四一頁),而經SPACEX檢查發 現有瑕疵者共五百五十二件(編號00000000-000號共二百 八十八件、編號00000000-000號共二百六十四件,參見卷 ㈠第一三七頁),且反訴原告並未主張嗣後尚有接獲客戶S PACEX反應安裝反訴被告所交付系爭商品之康舒產品仍有 疑義,瑕疵比例為百分之三‧三;②證人李宗憲證稱一一0 年一月間反訴被告經通知派員赴反訴原告淡水廠就所交付 之系爭商品進行目視檢查,發現0.26比例使用前有PIN永 久變形情事,前曾提及,即反訴被告所交付之系爭商品瑕 疵比例約為百分之二十六;③反訴原告於一一三年一月十 五日將反訴被告所交付、尚未安裝使用之系爭商品三十個 ,送交台商品檢測中心以自動插拔測試儀、立體顯微鏡、 顯微測量儀進行插拔壽命測試結果,反訴被告交付之系爭 商品,送測之三十個其中二十二個於經插拔七百五十次以 前即出現端子(PIN針)下陷變形情形,前亦載及,反訴 被告所交付之系爭商品瑕疵比例約為百分之七三‧三;④依 李宗憲之證述,反訴被告所交付、嗣後留存反訴原告淡水 廠之系爭商品,已經反訴被告派員目視檢查完畢,已無「 使用前」即有端子(PIN針)下陷變形情形者,參酌客戶S PACEX派員目視檢查並剔除康舒產品上所安裝系爭商品使 用前即有端子下陷變形情形者之後,即未再反應安裝反訴 被告所交付系爭商品之康舒產品仍有穩定性、可靠度不足 之疑義,足見除去使用前即有端子下陷變形情事後,反訴 被告所交付之系爭商品「使用後」發生端子下陷變形情形 比例不高,至反訴原告送交台商品檢測中心測試時,反訴 被告所交付之系爭商品已存置在反訴原告倉庫約三年,倉 儲環境如何不明,系爭商品內金屬材質之端子(PIN針) 亦非無可能因氧化、老化、喪失彈性致較易下陷變形,產 生下陷變形之比例尚非可逕予採憑。故本院認反訴被告所 交付、經反訴原告安裝在康舒產品成品或半成品內之系爭 商品,瑕疵比例應以客戶SPACEX檢查發現之瑕疵比例百分
之三‧三,認定反訴原告實際所受損害數額比例。 3則反訴原告報廢康舒產品損失美金三萬三千八百七十二元 七分,僅得請求反訴被告負擔其中百分之三‧三即美金一 千一百一十七元七角八分【以下四捨五入】,反訴原告另 採購無瑕疵系爭商品支出九萬零三百五十四元,亦僅得請 求反訴被告負擔其中百分之三‧三即二千九百八十二元【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二)關於報廢訂製機殼損失四萬三千五百七十六元部分,並無 證據足認與反訴被告所交付之部分系爭商品具有端子插拔 七百五十次以前即下陷變形之瑕疵相關,蓋反訴原告所交 付客戶SPACEX之康舒產品,僅二台因反訴被告所交付之系 爭商品瑕疵發生故障,反訴原告嗣後並已依客戶要求進行 目視檢查補正,參諸反訴原告並未陳明並舉證SPACE原向 反訴原告訂購之康舒產品數量,及確因反訴被告所交付之 系爭商品瑕疵而取消後續採購之數量,此部分之請求難認 有據。
(三)綜上,反訴原告得請求反訴被告負擔之損失為美金三萬二 千九百一十六元六角三分(含賠付客戶損失美金三萬一千 七百九十八元八角五分、報廢康舒產品損失美金一千一百 一十七元七角八分)、另採購無瑕疵系爭商品費用二千九 百八十二元,美金部分折合新臺幣九十五萬八千四百六十 六元,合計九十六萬一千四百四十八元。
四、按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應付利息之 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 之五;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 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 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 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民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二十 九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甚明。反訴原 告對反訴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無確定給付期,則反訴原告請 求反訴被告就前述九十六萬一千四百四十八元債務併支付自 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一一一年五月六日起(見卷㈠第 一七五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亦非無憑。
五、綜上所述,兩造間訂有採購契約,反訴原告向反訴被告採購 如附表所示之系爭商品及連接頭,反訴被告所交付之系爭商 品有相當比例有端子(PIN針)於經插拔七百五十次以前即 下陷變形情形,品質未達承認書「產品規格說明」之「機械
特性」之「耐久性」要求,屬有減少通常或契約預定效用及 保證品質之瑕疵,反訴原告得請求反訴被告負擔之損失為美 金三萬二千九百一十六元六角三分(含賠付客戶損失美金三 萬一千七百九十八元八角五分、報廢康舒產品損失美金一千 一百一十七元七角八分)、另採購無瑕疵系爭商品費用二千 九百八十二元,美金部分折合新臺幣九十五萬八千四百六十 六元,合計九十六萬一千四百四十八元,從而,反訴原告依 兩造間採購契約第十二條第⒉點請求反訴被告給付九十六萬 一千四百四十八元,及自一一一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逾 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不應准許,爰予駁回。兩造均陳 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就反訴原告勝訴部分,核無不 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反訴原告敗訴部分,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駁回之。
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審酌後,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 敘明。
據上論斷,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反訴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緯騏附表:兩造間買賣契約及原告請求詳目
編號 訂單日期 訂單編號 採購標的 數 量 訂單金額 (美金) 請款金額 (美金) 附 註 1 109.06.00 000000000 RJ45 連接器 24,000 4,200 4,200 出貨淡水廠 2 109.08.00 000000000 RJ45 連接器 91,200 15,960 11,760 出貨菲律賓,其中24,000個已獲付款 3 109.09.00 000000000 RJ45 連接器 43,200 7,560 7,560 出貨淡水廠 4 109.09.00000000000 RJ45 連接器 21,600 3,780 3,780 出貨淡水廠 5 109.09.00 000000000 RJ45 連接器 43,200 7,560 7,560 出貨淡水廠 6 109.11.00 000000000 RJ45 連接器 3,600 630 630 出貨菲律賓廠 7 110.01.00 000000000 CONN HEADER 1,600 192 192 出貨淡水廠 合 計 連接器226,800 連接頭 1,600 35,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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