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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1524號
TPDV,106,重訴,1524,2019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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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反訴原告之訴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子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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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發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邦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達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翰隆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隆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