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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6730號
TPDV,110,訴,6730,20250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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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6730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 動力南瓜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陳順傑
訴 訟 代 理 人 許淑雯
黃政堯律師
邱翊庭律師
複 代 理 人 林清漢律師
林勵律師
被告即反訴原告 康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許介立
訴 訟 代 理人 張簡勵如律師
鍾慶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四年八月四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玖拾陸萬壹仟肆佰肆拾捌元,及
自民國一一一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反訴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百分之
四十七,餘由反訴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於反訴原告以新臺幣叁拾貳萬元為反訴被告供擔保
後,得假執行。但反訴被告如以新臺幣玖拾陸萬貳仟元為反訴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反訴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法定代理人許勝雄於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異議視為起
訴)後代理權消滅,業經新任法定代理人許介立具狀聲明承
受訴訟(見卷㈠第五五頁),核無不合,本件爰由許介立
被告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二、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
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五十九條定有明文。原告於民國一一0年六月七日聲請支
付命令(經異議視為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貨款,被告於一一
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提起反訴請求原告賠償因所交付之貨物不
合約定規格所致損害(見卷㈠第一四七頁書狀),被告所提
反訴與本訴間,訴訟標的及攻擊防禦方法相牽連,於法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被告同意者;㈡請求之基礎
事實同一者;㈢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㈦不甚礙
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
一項第一至三、七款亦有明定。
(一)本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異議視為起訴)請求被告給
付新臺幣(除另記載幣別者外,下同)一百零三萬五千七
百一十二元本息,於一一0年十一月八日追加假執行之聲
請,於一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減縮為請求被告給付九十八
萬九千一百四十一元本息(見卷㈠第二三九頁筆錄、二四
三頁書狀),原告此節變更,訴訟標的相同、基礎事實同
一,僅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
訴訟之終結,並經被告當庭表示同意,於法亦無不合,亦
應准許,本院爰就減縮後之本訴為裁判。
(二)反訴原告原請求反訴被告給付一百九十六萬六千一百三十
四元本息,於一一四年二月八日擴張為請求反訴被告給付
二百零四萬六千一百七十八元本息(見卷㈡第二六九頁書
狀),反訴原告此節變更,訴訟標的相同、基礎事實同一
,僅係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甚礙反訴被告之防禦
及訴訟之終結,並經反訴被告當庭表示同意,於法仍無不
合,亦應准許,本院爰就擴張後之反訴為裁判,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甲、本訴方面  
一、原告部分:
(一)訴之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九十八萬九千一百四十一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一0九年六月二十四日、八月三日
九月四日、七日、十五日、十一月六日六度向原告採購
RJ45連接器(CONNECTOR RJ45,原告料號N00000-00S111
、被告料號P00000-0000I2,下稱系爭商品),於一一0年
一月六日另向原告採購連接頭(CONN HEADER),採購之
日期、訂單編號、標的、數量、金額詳如附表所示,詎原
告於指定期日將貨物送交被告指定處所後,被告竟未給付
全額貨款,迄尚積欠美金三萬五千六百八十二元未給付,
以聲請支付命令當日美金對新臺幣匯率一比二七‧七二一
計算,折合九十八萬九千一百四十一元,爰依兩造間買賣
契約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並支付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
之法定利息。
二、被告部分:
(一)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
准免為假執行。
(二)被告固不否認與原告成立如附表所示之買賣契約,餘價金
美金三萬五千六百八十二元未支付,但以兩造於一0九年
七月二十七日訂立採購合約,被告乃基於採購合約向原告
採購如附表所示之系爭商品、連接頭,其中系爭商品規格
應如原告所提供之產品規格說明所載,關於機械特性之耐
久性部分,以自動插拔儀插拔七百五十次後,仍不能有(
下陷、鍍層脫皮等)物理損傷,且接觸阻抗不可超出最終
值二十毫歐姆(MΩ),惟原告所交付之系爭商品,經被告
裝為產品ADK010-GJ0G電源供應器(適配器,下稱康舒
產品)出貨予客戶美國太空探索技術公司(SPACE EXPLOR
ATION TECHNOLOGIES CORP.,簡稱SPACEX)後,於一一0
年一月間經客戶反應有訊號不良情事,經檢驗後,確認係
原告交付之系爭商品PIN針(端子)下陷、變形、回彈力
道不足,導致任何電線及連接器上扭曲都可能導致接觸不
良,原告所交付之系爭商品穩定性、可靠度不足,具有瑕
疵,被告業於一一0年二月三日就尚未使用部分為解除契
約(退貨)之意思表示,爰依兩造間採購合約第十二條第
二項約定,就所受領原告交付之系爭商品其中尚未使用之
十六萬七千四百零六件(淡水廠六萬二千九百零七件、菲
律賓廠十萬四千四百九十九件)辦理退貨而無庸給付價款
,剩餘已經使用之五萬九千三百九十四件價款美金一萬零
三百九十三元九角五分,扣除被告已付價款美金四千二百
元,尚餘美金六千一百九十三元九角五分,加計連接頭之
價款美金一百九十二元,合計美金六千三百八十五元九角
五分,此部分債務則依序以①被告以原告所交付系爭商品
製成康舒產品出售,經客戶SPACEX檢查不良品支出美金三
萬八千一百八十四元八角,並由反訴原告賠付、②被告製
作完成、安裝系爭商品之康舒產品一千零九十六件全數報
廢所受損害美金三萬三千八百七十二元七分、③另採購無
瑕疵系爭商品更換尚未完成組裝之康舒產品內部所安裝之
二個原告所交付系爭商品費用九萬零三百五十四元、④一
千九百二十九件、一千九百三十件訂製機殼過期報廢損失
四萬三千五百七十六元之損害賠償債權抵銷等語,資為抗
辯。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一0九年六月二十四日、八月三日、九月四
日、七日、十五日、十一月六日六度向該公司採購系爭商品
,於一一0年一月六日另向該公司採購連接頭,採購之日期
、訂單編號、標的、數量、金額詳如附表所示,該公司於指
定期日將系爭商品、連接頭送交被告指定處所後,被告未給
付全額貨款,迄尚積欠美金三萬五千六百八十二元未給付之
事實,業據提出訂購單為證(見支付命令卷第十三至二三頁
),核屬相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堪信為真實。
  但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貨款九十八萬九千一百四十一元(美
金三萬五千六百八十二元折合新臺幣)部分,則為被告否認
,辯稱:原告所交付之系爭商品有不符約定規格(以自動插
拔儀插拔七百五十次後,仍不能有物理損傷)之重大瑕疵,
經該公司做成康舒產品出貨予客戶後遭退貨、並遭客戶索賠
,該公司業就未使用之系爭商品十六萬七千四百零六件依約
退貨無庸付款,剩餘已使用部分價金及連接頭價金共美金六
千一百九十三元九角五分部分,則依序以①該公司以原告所
交付系爭商品製成康舒產品出售,賠付客戶SPACEX檢查不良
品支出美金三萬八千一百八十四元八角、②該公司製作完成
、安裝系爭商品之康舒產品一千零九十六件全數報廢所受損
害美金三萬三千八百七十二元七分、③另採購無瑕疵系爭商
品更換尚未完成組裝之康舒產品內部所安裝之原告所交付系
爭商品費用九萬零三百五十四元、④訂製機殼過期報廢損失
四萬三千五百七十六元之損害賠償債權抵銷等語。
四、按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稱買賣者,
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民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第
三百六十七條定有明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九十八萬九千一
百四十一元本息,係以兩造於一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訂立採
購合約,被告於一0九年六月二十四日、八月三日、九月四
日、七日、十五日、十一月六日六度向原告採購系爭商品,
於一一0年一月六日另向原告採購連接頭,採購之日期、訂
單編號、標的、數量、金額詳如附表所示,詎原告於指定期
日將貨物送交被告指定處所後,被告迄尚積欠價款美金三萬
五千六百八十二元未給付為論據,關於兩造訂有採購契約,
被告向原告採購系爭商品及連接頭(採購內容詳如附表所示
),原告將貨物送交被告指定處所後,被告迄尚積欠價款美
金三萬五千六百八十二元未給付等情,並為被告所不爭執,
應堪信為真,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所應審究者,依序為:
㈠原告交付被告之系爭商品有無(PIN針下陷、變形、回彈力
道不足致接觸不良、穩定性可靠度不足)瑕疵?㈡被告抵銷
之抗辯(①被告賠付客戶SPACEX美金三萬八千一百八十四元
八角、②被告報廢康舒產品損失美金三萬三千八百七十二元
七分、③被告另採購無瑕疵系爭商品費用九萬零三百五十四
元、④報廢訂製機殼損失四萬三千五百七十六元)是否有據

(一)兩造間採購契約第一條「買賣標的物」第⒈點約定:「品
名、規格、價格如甲方(即被告)之訂單所示‧‧‧」;第
二條「訂貨」第⒈點約定:「於本合約有效期間內,甲方
得依需求,以甲方訂購單向乙方(即原告)訂購本合約標
的物」;第五條「檢驗」第⒈點約定:「乙方提供之訂購
標的均應完全符合訂購單規格明細」;第六條「驗收」約
定:「⒈雙方同意依甲方公司之驗收標準進行驗收程序‧‧‧
如甲方於急獲或認有必要時得為下列行為,因此所產生之
費用及損失由乙方負擔:⑴部分驗收,不合格部分剔退乙
方限期重新加工製造。退修部分甲方得自應付款項中扣除
‧‧‧」;第十條「產品品質」約定:「乙方應提供無瑕疵
之產品‧‧‧確保產品品質無瑕疵。如因產品品質有不良或
不良之虞,甲方得要求乙方立即改正並負擔所有費用‧‧‧
如因產品品質不良導致甲方、甲方客戶及其客戶權益受損
,乙方除應負擔品質處理相關責任,全力有效地配合甲方
做相關品質問題之處理,同時賠償甲方、甲方客戶之一切
損失」;第十二條「瑕疵擔保」約定:「⒈乙方保證所交
付之訂購標的俱係無瑕疵新品且完全符合雙方約定之保固
期間及規格‧‧‧⒉‧‧‧甲方得就發生瑕疵之產品辦理退貨,
乙方應於甲方指定期日內以自己費用取回商品,並返還已
受領之價金。乙方同意對於甲方或甲方客戶因前項所致之
損害及損失(包括但不限於重工、延遲出貨‧‧‧產品回收
等損失),負損害賠償責任。⒊乙方已完全了解甲方公司
對於採購訂購標的之使用目的及生產計畫,乙方保證供應
予甲方之訂購標的之功能、品質、規格、效力表現等完全
符合甲方公司關於上開使用目的及生產計畫之用途」;第
二十二條「損害賠償」約定:「乙方違反本合約任一條款
致甲方遭受損害時‧‧‧乙方需負損害賠償責任,其中包括
但不限於甲方及甲方客戶所要求之退貨、回收、重工及其
他相關之費用‧‧‧」(見卷㈠第九七至一0四頁)。原告並
於一0九年一月十四日提出「品名:RJ45 8P8C無燈有殼DI
P;料號N00000-00S111」即系爭商品承認書,內附系爭商
品之圖面、產品規格說明、可靠性測試報告、材質證明等
,其中「產品規格說明(PRODUCT SPECIFICATION)」之
「機械特性 (MECHANICAL REQUIREMENT)」之「耐久(D
URABILITY)
   」欄記載:「NO DAMAGED.⒈實驗後產品無物理損傷、⒉接
觸阻抗不可超出FINAL值」、「插拔速度SPEED:10~20 CY
CLE/MINUTE、插拔次數CYCLES:750 CYCLES」,「測試報
告TEST REPORT」中「耐久測試DURABILITY」欄記載:「
測試條件:SPEED:10 TO 20 CYCLE/MIN. CYCLES:750 C
YCLES」;「測試設備:自動插拔測試儀」;「規格:NO
DAMAGED 無下陷、鍍層脫皮等」(見卷㈠第一一0至一一四
頁、卷㈡第二四三至二五二頁)。
(二)關於原告交付被告之系爭商品有無(PIN針【端子】下陷
、變形、回彈力道不足致接觸不良、穩定性可靠度不足)
瑕疵部分
  1被告辯稱原告所交付之系爭商品有PIN針下陷、變形、回彈
力道不足致接觸不良、穩定性可靠度不足之瑕疵,已經提
出電子郵件列印(暨中譯文)、SUPPLIER CORRECTIVE AC
TION REPORT(供應商糾正措施報告)、試驗報告TEST RE
PORT、財團法人臺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ETC,下稱台商
品檢測中心)測試報告,並引用證人即員工李宗憲、李世
宏之證述為憑(見卷㈠第一一五至一二四頁、卷㈡第三三至
一六一、二三七至二四二、二七五至二八一、三二七至三
三九頁)。
  ①被告公司客戶SPACEX人員於一一0年一月八日寄送電子郵件
予被告公司人員,主旨為:「品質警示:不合格電源供應
器」,內容略為:「我們的生產團對發現了三個單元存在
以下問題:OVERCURRENT TOO LOW(原告譯為:過電流過
低,見卷㈡第二九七頁;被告譯為過電流保護觸發點過低
,見卷㈡第二七七頁)‧‧‧過電流(觸發保護點)過低:這
單元的過電流值經確認均低於四‧一安培,經測量數值
約為三‧五安培」,足見被告之客戶SPACEX於一一0年一月
八日即反應被告所生產交付之康舒產品有問題。
  ②被告公司客戶SPACEX於一一0年一月十二日指示對於被告生
產交付之編號00000000-000號電源供應器產品共一萬六千
六百二十四件及編號00000000-000號電源供應器產品共七
千九百三十九件,針對RJ45連接器(即系爭商品)PIN針
(端子)狀態進行目視檢查,足見SPACEX人員已察覺康舒
產品安裝之系爭商品有端子彎曲情事,而要求對於所有康
舒產品進行目視檢查。
  ③被告公司客戶SPACEX人員於一一0年一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十
三分許寄送電子郵件予被告公司人員,略載稱:「‧‧‧以
下是會議紀錄與後續行動事項:『待處理事項』之『優先事
項』⒈確定損壞的PIN針(端子)是零件問題還是生產過程
中造成的問題,如是零件問題,需要整理庫存並與PKP(
即原告)合作解決‧‧‧⒉在包裝前實施最終目視檢查以發現
任何彎曲的PIN針‧‧‧『行動事項』‧‧‧ACBEL(即被告)需要
提供PSU(即康舒產品)生產中使用的RJ45連接規格
。ACBEL需要檢查每個供應商提供的三十個RJ45連接器端
口,並提供PIN針照片(確保光線充足以突出PIN針)。AC
BEL需要導入目視檢查:於PCBA組裝前導入目視檢查零件P
IN針是否損壞、於生產線末端導入目視檢查零件是否損壞
‧‧‧ACBEL需要在出貨給SPACEX前導入對彎曲PIN針之目視
檢查‧‧‧ACBEL需要在每次FUN測試後進行目視檢查,察看
是否損壞RJ45連接埠(這是為了確定根本原因)‧‧‧將向A
CBEL傳送來自ACBEL之PSU PIN針彎曲例示相片」,顯示被
告之客戶SPACEX發現康舒產品所安裝之系爭商品有端子彎
曲情事,並要求被告生產康舒產品及出貨予SPACEX前進行
目視檢查。
  ④被告公司工程師李宗憲一一0年一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四十
三分許寄送予原告公司人員之電子郵件,主旨為「P00000
-0000I2(N00000-00S111)D/C:2037彈片高度不足-PKP
」,內文略載:「P00000-0000I2(N00000-00S111)D/C
:2037料盤內未使用料件,發現彈片高度不足‧‧‧」,明
揭被告發現原告所交付之系爭商品有彈片高度不足之瑕疵
,並告知原告。
  ⑤一一0年一月二十二日被告公司客戶SPACEX人員寄送予被告
公司人員之電子郵件,主旨為:「RE:RJ45 ISSUE」,內
容略為:「WANT TO FOLLOW-UP ON YOUR PROGRESS IN
   IDENTIFYING A MORE ROBUST RJ45 CONNECTOR.(中譯
   :想要跟進你們在尋找更堅固的RJ45連接器方面的進展)
   ‧‧‧WE ARE LOOKING FOR A CONNECT THAT NOT VIELD
   AND NOR PERMANENTLY DEFORM DURING THE PLUG-IN.(中
譯文:我們正在尋找一種在插入過程中不會發生斷裂、永
久變形的連接器)。NOTE WE PERFORMED A CT SCAN ON A
CUSTOMER RETURNED UNIT AND YOU CAN SEE THAT THE
   PIN WAS SO DAMAGED THAT THE CONNECTOR IS NOT MAK
   ING CONTACT WITH THE PIN.中譯文:請注意,我們對
客戶退回的設備進行了電腦斷層掃描,你可以看到針損壞
得如此嚴重致連接器無法與針接觸)‧‧‧THE PERMA-NENT
DEFORMATUON OF THE PIN TO 5-10⁰ IS NOT ACCEPT-ABLE
AS ANY TORSION ON THE CABLE AND CONNECTOR COULD L
IFT THE CABLE CONNECTOR WITHIN THE RJ45 PORT AND C
AUSE LIFT-OFF FROM THE RJ45 PINS THUS LOSING CONTA
CT.(中譯文:針五至十度之永久變形是不可接受的,因
為任何纜線及連接器的扭轉都可能拔起RJ45連接埠內的纜
連接器並造成與RJ45的針脫離,從而斷訊)」,顯示被
告所製作、安裝系爭商品之康舒產品,交付予客戶SPACEX
後,即接獲SPACEX人員反應安裝在康舒產品內之系爭商品
PIN針(端子)有嚴重損壞致連接器無法與PIN針(端子)
接觸情事,並說明系爭商品PIN針(端子)變形對於康舒
產品效能、穩定性、可靠度之影響。
  ⑥原告公司人員就系爭商品於一一0年一月二十七日製作之供
應商糾正措施報告,其中「不良問題描述、影響性分析、
風險評估」欄位載稱:「連接器的PIN下陷(0.1~0.3MM
,經評估下陷1.5MM仍能保持良好的導通性能,下陷的PIN
對產品的使用及電器性能無任何影響,屬於外觀不良」,
「短期解決對策」欄位略載稱:「已派人重工處理(到1/
21重工不良率為0.1%」,「問題真因分析、定義並驗證真
因」欄記載:「成型HOUSING模具因長期大量使用,PIN槽
部位有磨損,注塑成型時產生少量毛邊‧‧‧當產品的PIN針
組裝時與測試時,產品的PIN針邊緣與毛邊擠壓造成PIN針
頂端的回彈力量較小,造成PIN掛住毛邊,視覺上看形成P
IN下陷,掛住時間長後造成回彈不到頂端」,原告已自承
是日以前生產(含交付被告)之系爭商品,因塑膠部分成
型之模具長期大量生產而有磨損,導致成型過程中產生毛
邊,毛邊擠壓、勾掛PIN針致PIN針外觀下陷,二者勾掛時
間較長並導致PIN針無法回彈至頂端。
  ⑦原告公司於一一0年一月二十九日就系爭商品進行試驗之報
告,載稱:「EXPERIMENTAL PROCESS:DIFFERENT PLUGGI
NG TIMES OF THE SAME CONNECTORL.MEASURE THE SIZE O
F PIN BOTTOM.(實驗過程:同一連接器的不同插拔次數
,測量針腳底部的尺寸)。測試結果(TEST RESULT)
   :「TIMES(次數)100:偏低 PIN 尺寸及阻抗(LOW PIN
SIZE AND IMPEDANCE)0MM(ALL PIN)」;「TIMES(次
數)200:偏低 PIN 尺寸及阻抗(LOW PIN SIZE AND IM-
PEDANCE)0.16MM(NO.1 PIN)」;「TIMES(次數)400
:偏低 PIN 尺寸及阻抗(LOW PIN SIZE AND IMPEDANCE
)0.06MM(NO.1 PIN)」,亦顯示原告是日以前生產(含
交付被告)之系爭商品,經抽檢結果,插拔二百次即開始
發生PIN針(端子)下陷情形,插拔四百次後情況更形嚴
重。
  ⑧被告於一一三年一月十五日將原告所交付、尚未安裝使用
之系爭商品三十個,併同向訴外人信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信音企業公司)、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鴻海精密公司)購得之系爭商品各十個,送交台商品檢
測中心以AUTO INSERT-PULL FORCE TASTER/LOAD CELL(
自動插拔測試儀)、STEREO MICOSCOPE(立體顯微鏡)、
MEASURING MICROSCOPE(顯微測量儀)進行插拔壽命測試
結果,原告交付之系爭商品,送測之三十個其中一個於測
試前即有一PIN針(端子)有異物塞附情形,但均無端子
下陷情形,插拔一百次後,其中九個發現第八根端子下陷
,插拔二百次後,其中十六個出現一至二根端子下陷,插
拔三百次後,十九個有一至二根端子下陷,插拔四百次後
,二十一個有一至二根端子下陷,插拔四百次至七百五十
次結果,均為其中二十二個有一至二根端子下陷,僅七個
之端子始終未出現下陷情事;惟信音企業公司、鴻海精密
公司生產之系爭商品,僅一個於五百次插拔後出現一根端
子下陷情形;堪認原告生產、交付被告之系爭商品,確有
不符承認書規格說明所載,機械特性耐久性係於七百五十
次插拔實驗後,無(無下陷、鍍層脫皮等)物理損傷之要
求。
  ⑨證人即被告公司工程師李宗憲到庭略證稱:「‧‧‧動力南瓜
部分‧‧‧一一0年一月十四日我們有通知廠商在未使用RJ45
連接器發現PIN永久變形問題‧‧‧一一0年一月十四日之前
有客戶通知我們的產品適配器有功能異常情形‧‧‧客戶就
描述情形有RJ45連接PIN永久變形問題‧‧‧我們就來料未
使用部分進行確認,就發現有RJ45連接器未使用前就有PI
N永久變形情形‧‧‧廠商確認情形是有0.26比例未使用情形
就有PIN永久變形情形‧‧‧我們請廠商做插拔測試,確認多
少次插拔情況會發生PIN永久變形情形,另外我們請廠商
測試PIN永久變形狀況下如何會發生客戶反應的功能異常
情形。釐清結果是客戶功能異常是因為PIN接觸不良,而P
IN接觸不良是因為PIN永久變形,因為廠商規格書內規定
是750插拔內不得有物理損害,依廠商分析報告,PIN永久
變形是因為廠商的模具有問題。PIN針不得變形是業界一
般要求,所以不會特別列為檢驗項目‧‧‧這是我們一直以
來對廠商產品之要求,即七百五十次插拔不得有物理損傷
‧‧‧(法官問:如何認定被告產品適配器功能異常係因RJ4
5連接器於插拔七百五十次以內即發生PIN變形所致?)這
是我們公司廠內分析報告,我們廠內有複現不良情形,我
們有拿不同廠商的RJ45連接器相同情形是否會發生接觸不
良情形,其他廠商產品不會有永久性變形,也就沒有接觸
不良,我們廠內測試不是用插拔次數測試,我們是搖擺線
材、施加壓力方式測試‧‧‧廠內測試有複現到線材搖擺會
出現客戶相同之接觸不良情形。廠內測試使用其他廠商產
品,不會出現PIN永久變形,也不會出現接觸不良情形」
簡言之,被告接獲客戶SPACEX通知康舒產品所安裝之系
爭商品有端子變形情形後,即通知原告,經原告進行插拔
測試結果及分析原因如前述⑥⑦所載,並進行目視檢查確認
所交付、未使用之系爭商品,其中即有逾四分之一(百分
之二十六)呈現端子下陷情事,被告亦自行試驗發現,如
安裝在康舒產品上之系爭商品之端子變形,搖擺系爭商品
連接之線材或施加壓力即可複現發生客戶SPACEX所描述
之接觸不良情形。
  ⑩證人即被告公司品質管理部門主管李世宏到庭略證稱:「
一一0年一月十四日早上與客戶早會,他有一個品質的示
警,就有要我們去調查RJ45連接器為何有PIN變形情形,
要求我們與原告去調查,我們要查明真正原因,並尋求解
決方法,要我們檢查成品,我們要告知我們是怎麼檢查的
‧‧‧我們發現RJ45連接器在插拔後PIN變形,所以我們完成
的產品有一千零一十二台不良,所以客戶也做了外觀檢查
,沒有變形的就出貨給終端客戶。我們一月十九號收到兩
台單體都有RJ45連接PIN變形情形‧‧‧客戶反應無法正常
使用,我們也確認客戶確實無法使用,因為PIN變形有電
源問題,客戶告訴我們PIN永久變形這是插拔之後不能被
接受的,這在終端客戶那邊是無法使用的,所以我們就通
知原告公司來檢測,我們發現RJ45連接器非常不牢固,我
們拿其他家的RJ45連接器來做相同測試,都不會有變形情
形‧‧‧我們有直接去模擬,是由我們工程師做的‧‧‧他去模
擬那個PIN沒有接觸到時是不是會產生客戶反應的不良情
形,我們測試結果是一致的,線材的端子會沒有接觸到RJ
45連接PIN,是因為PIN針變形及線材彎曲,電源就會失
效,而PIN變形是外觀就可以看見的,變形再加上線材彎
曲就會發生接觸不良結果‧‧‧一一0年一月十四日有先通知
PIN變形問題,一一0年一月十九日我才看到單體,一一0
年一月二十二日我看到客戶資料才知道PIN變形加上線材
彎曲就會接觸不到‧‧‧(問:是否有測試PIN變形但線材不
彎曲接觸情形?)有,此時不會接觸不良,所以客戶才提
供線材彎曲的情形,且線材彎曲是正常使用狀態」。簡言
之,被告於一一0年一月十四日接獲客戶SPACEX通知康舒
產品上之系爭商品有端子變形情形後,並為前述③所載之
要求後,被告公司之工程師曾進行康舒產品上系爭商品端
子變形對於電源或訊號傳遞影響之模擬測試,發現系爭商
品端子變形加上正常使用狀態下之線材彎曲,即會產生接
觸不良結果。
  ⑪原告所交付、經被告安裝在康舒產品內之系爭商品如非確
有發生端子(PIN針)下陷變形情形,並在特定使用狀況
(線材搖晃)影響康舒產品之效能,被告公司客戶SPACEX
應不致傳送電子郵件針對系爭商品之端子下陷要求被告檢
討、檢查,且原告自行檢測結果亦發現所生產之系爭商品
未能於插拔七百五十次後仍無(下陷、變形等)物理損傷
,並自行分析所生產系爭商品之端子(PIN針)變形原因
為模具長期大量使用產生磨損,導致成品出現毛邊勾掛端
子、影響端子回彈程度,則原告依兩造間如附表編號1至6
項採購契約所交付被告之系爭商品,有相當比例有端子(
PIN針)下陷變形、品質未達承認書「產品規格說明」之
「機械特性」之「耐久性」即經七百五十次插拔仍無(下
陷、鍍層脫皮等)物理損傷要求情形,屬有民法第三百五
十四所定減少通常效用及契約預定效用及保證品質之瑕疵
,堪以認定。
  2原告雖稱被告所指系爭商品端子(PIN針)下陷程度仍在公
差範圍內,且系爭商品旨在傳輸電流或訊號,端子(PIN
針下陷)二‧五毫米變形既不影響電流或訊號之傳輸,阻
抗值未超逾約定上限,然查:
  ①所謂「公差」係指測量上允許誤差之範圍,亦即系爭商品
之端子(PIN針)交付時所呈現之狀態、角度(是否水平
),可有一定程度之容許誤差、不認為不符規格而屬瑕疵
,非謂在不容許產生變化之條件,只需變化仍在公差範圍
內,仍符合約定規格,此為週知之事實;例如:買受人向
出賣人採購一公尺見方、縮水率為零之布料一批,長度部
分公差正負一公分,則出賣人所交付之布料長、寬於九十
九至一0一公分內均符合尺寸規格,但所有布料遇水乾燥
後之長度、厚度仍不得再有變化始符合縮水率規格要求,
非謂出賣人得交付長寬各一百零一公分之布料,遇水乾燥
後縮水二公分、更易為長寬各九十九公分之布料,因尚在
尺寸規格公差範圍內,即認符合約定規格,蓋該布料如經
買受人用以製作特定尺寸之服裝(含衣、褲、裙、襪、帽
、手套等)、家飾(如床單、窗簾)、用品(如椅套、枕
套、面紙套),嗣後縮水可能導致產品尺寸過小而不符約
定甚或喪失效用;在本件情形,約定之系爭商品「機械特
性」之「耐久性」為經七百五十次插拔仍無(下陷、鍍層
脫皮等)物理損傷,任何系爭商品於七百五十次插拔內發
生之端子(PIN針)下陷、變形,縱下陷、變形程度在原
定端子狀態、角度之公差範圍內,仍不符約定之機械耐久
規格,可能影響使用系爭商品之產品品質或效用,仍屬
減少系爭商品通常或契約預定效用及原告保證品質之瑕疵

  ②兩造間採購契約第五條第⒈點明定原告提供之訂購標的均應
完全符合訂購單規格明細,原告於一0九年一月十四日針
對系爭商品所提出之承認書,其中「產品規格說明」之「
機械特性」之「耐久」欄記載:「NO DAMAGED.⒈實驗後產
品無物理損傷、⒉接觸阻抗不可超出FINAL值」、實驗之插
拔速度每分鐘十至二十次、總插拔次數七百五十次,前已
述及,是系爭商品之耐久性要求係「NO DAMAGED
   」即無損傷,內涵為七百五十次插拔實驗後,物理上「產
品無(下陷、鍍層脫皮等)物理損傷」與電氣特性上「接
觸阻抗未超出FINAL值(即四十毫歐姆)」,係整體、併
存之規格要求,至為顯然,豈有僅僅符合電氣特性上「接
觸阻抗不超出FINAL值」一項要求,即可無視「實驗後產
品無(下陷、鍍層脫皮等)物理損傷」之要求,而稱達成
「無損傷」規格要求之理?原告此節主張,無異指所交付
之系爭商品,僅需符合承認書所附產品規格說明中電氣特
性之接觸阻抗一項,即可謂符合規格要求,悖於事理,況
原告承認書所附測試報告,就耐久測試部分,所記載規格
為「NO DAMAGED.無下陷、鍍層脫皮等」,並未提及「接
觸阻抗不超出FINAL值」,足見原告亦肯認耐久性規格
要之要求為實驗後物理上無損傷(無下陷、鍍層脫皮),
原告此節主張,委無可採,應認原告依兩造間如附表編號
1至6項採購契約所交付被告之系爭商品,有相當比例有端
子(PIN針)下陷變形情形,縱該等商品接觸阻抗仍未超
出約定之數值,品質仍未達承認書「產品規格說明」之「
機械特性」之「耐久性」要求,屬有減少通常或契約預定
效用及保證品質之瑕疵。
  3綜上,被告已舉證原告依兩造間如附表編號1至6項採購契
約所交付被告之系爭商品,有相當比例有端子(PIN針)
於經插拔七百五十次以前即下陷變形情形,品質未達承認
書「產品規格說明」之「機械特性」之「耐久性」要求,
屬有減少通常或契約預定效用及保證品質之瑕疵。原告依
兩造間如附表編號1至6項採購契約所交付被告之系爭商品
,既有相當比例有端子(PIN針)於經插拔七百五十次以
前即下陷變形情形,品質未達承認書「產品規格說明」之
「機械特性」之「耐久性」要求,有減少通常或契約預定
效用及保證品質之瑕疵,而被告於一一0年二月三日就所
收受、尚未使用之系爭商品計十六萬七千四百零六件(淡
水廠六萬二千九百零七件、菲律賓廠十萬四千四百九十九
件),依兩造間採購契約第十二條第⒉點約定為退貨之意
思表示,此經被告陳明在卷,核與卷附電子郵件列印所示
相符(見卷㈠第一二五頁),並為原告所不爭執,已生解
除該等部分採購契約之效力,則原告僅得就未退貨(解除
)部分五萬九千三百九十四件(計算式:「原告已交付之
系爭商品數量」二十二萬六千八百元,減「退貨數量」十
六萬七千四百零六件),請求被告給付價款美金一萬零三
百九十三元九角五分(計算式:「系爭商品每件售價」美
金一角七分五厘,乘以「未經退貨之採購數量」五萬九千
三百九十四件),加計連接頭價款美金一百九十二元,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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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動力南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