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022號
TPDV,106,訴,1022,2017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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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22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被   告 劉素瑩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素瑩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柒萬貳仟
伍佰參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貳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柒佰捌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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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