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重訴字第2000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宏城律師
被 告 嘉聯皮革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俊雄律師
許坤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所為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另件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二三一號履行 契約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 經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為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號 裁定命在該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二三一號履行契 約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三、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原告所提本院八十九年度重 訴字第一○四○號民事判決、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重上 更一字第一一四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 七九七號民事判決與確定證明書(均影本)可稽。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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