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76號原 告 正大汽車材料行即周清坡訴訟代理人 林繼恆律師 徐漢堂律師被 告 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法定代理人 王國武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李瑞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林芝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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