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576號
TPDV,99,重訴,576,2011040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76號
原   告 正大汽車材料行即周清坡
訴訟代理人 林繼恆律師
      徐漢堂律師
被   告 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
法定代理人 王國武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李瑞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林芝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