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瑕疵之費用,復為原告所否認,被告此部分抵銷抗辯,自 無所據。
⑨被告辯稱加計15%管理費部分:
被告辯稱其加計15%管理費之依據為系爭工程合約書第10條 施工管理第8項約定:「如乙方(即原告)工程進度或品質 經甲方(即被告)要求後仍未能改善或有財務困難,甲方認 為將影響本工程時,得不經乙方或其保證人同意逕行採取下 列措施,乙方並應無條件配合辦理相關手續。甲方因此所增 加之成本及損失均應由乙方負責,如有不足並得向保證人追 償之,或由保證票兌付。⑴代工代料:乙方如有工料不足之 部分,甲方得另行僱工購料代替乙方完成未完成工程並扣15 %之管理費。…」,惟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被告抵銷扣款有 理由部分,其依據為系爭工程合約書第9條第1項及第6項、 第10條第7項、第12條第2項,以及工程承攬明細表說明欄第 1項、第7項及第11項,該等費用無管理費之產生及約定,自 無由依照系爭工程合約書第10條施工管理第8項約定加計15% 管理費之餘地,則被告辯稱應加計管理費15%,自無理由。 ⑩以上合計被告得為抵銷之數額共計為232,611元,詳如附表 所示。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契約關係,得請求被告給付之 金額為684,458元(644,458+40,000=684,458),扣除被 告抵銷部分232,611元,因此,原告尚得請求被告給付451,8 47元。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間之承攬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5 1,84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0年3月2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 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就原 告勝訴部分,經核並無不合,爰各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 之。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 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 院審酌後,經核與勝負之判斷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酌。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 訴訟法第79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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