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1年度,165號
TPDV,111,建,165,202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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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福興營區工程收回自行辦理,並終止與原告間之系爭福 興營區契約。是系爭福興營區契約之終止,係因原告施工遲 延及未履行瑕疵改善所致,則被告依上開約定請求原告賠償 其所受損失,尚非無據。
 ⑶被告得請求代履行施作支出費用之損失為61萬元:  查,被告為施作系爭福興營區工程未完成工作,合計支出61 萬元(計算式:57萬元+4萬元=61萬元)一節,有伸松公司 報價單在卷可稽(本院卷一第239、293頁),堪可信實。故 被告依系爭福興營區契約第13條約定,請求原告賠償61萬元 ,尚非無據。
 ⑷被告主張以代墊物料費用10萬0530元及生活廢棄物清運費用1 1萬7925元為抵銷抗辯,則無理由:  
  被告主張代墊費用項目包括AB膠、砂輪片、鐵焊條、棉手套 ;生活廢棄物清運費用,係由中工公司先行支付,再由下包 廠商支付,該工程依序由中工公司、笠昌公司、被告、原告 (消防水)、伸松公司(消防電),則實際在場施工廠商為 笠昌公司、原告、伸松公司應各自負擔三分之一,生活廢棄 物清運費用總費用為35萬3777元,原告應負擔11萬7925元等 語,並提出物料費用單據、生活廢棄物清運費用為證(本院 卷一第297至429頁、第431至457頁),然為原告所否認。被 告並未舉證證明上開代墊費用與原告承攬施作之關聯、生活 廢棄物清運費用應由原告負擔之依據等,則被告依系爭福和 大樓契約第13條關於施工不力而得終止契約求償之約定、民 法第493條第2項關於償還瑕疵修補費用之規定、民法第227 條第1項、第231條、第232條關於不完全給付及給付遲延損 害賠償之規定,主張其對原告有債權而為抵銷,並無理由。 ⑸綜上,被告得以系爭福興營區工程代履行施作支出費用之損 失61萬元債權為抵銷,至被告此部分其他抵銷抗辯均無理由 。  
 ⒊綜上,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金額為115萬9177元,然被 告得以系爭福和大樓工程代履行施作支出費用之損失70萬52 37元、系爭福興營區工程代履行施作支出費用之損失61萬元 為抵銷,已如前述,經抵銷後,原告已無工程款餘額得以請 求。至被告以原告溢領工程款50萬7340元所為抵銷抗辯,無 庸再予審酌,併予敘明。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福和大樓契約第4條及第5條、系爭福 興營區契約第4條及第5條、民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 告給付453萬889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 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 院審酌後,經核與勝負之判斷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酌。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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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盛寶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伸松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苙昌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