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廢棄物清理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1048號
TPDV,104,重訴,1048,201702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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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048號
上 訴 人 臺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
上 訴 人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北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鴻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國松等間給付廢棄物清理費等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依上訴聲明認定為新台幣壹
仟陸佰捌拾萬陸仟貳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
拾參萬玖仟捌佰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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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