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6年度,87號
TPDV,106,勞訴,87,201804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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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04 年2 月│32,000元 │19,273+{80元×1.33×2 小│- │
│ │ │ │時×22+80元×1.67×2 小時│ │
│ │ │ │×22}≒29,833元,元以下四│ │
│ │ │ │捨五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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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04 年3 月│32,000元 │19,273+{80元×1.33×2 小│- │
│ │ │ │時×24+80元×1.67×2 小時│ │
│ │ │ │×24}≒30,793元,元以下四│ │
│ │ │ │捨五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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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04 年4 月│32,000元 │19,273+{80元×1.33×2 小│- │
│ │ │ │時×23+80元×1.67×2 小時│ │
│ │ │ │×23}≒30,313元,元以下四│ │
│ │ │ │捨五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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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04 年5 月│32,000元 │19,273+{80元×1.33×2 小│- │
│ │ │ │時×23+80元×1.67×2 小時│ │
│ │ │ │×23}≒30,313元,元以下四│ │
│ │ │ │捨五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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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04 年6 月│32,000元 │19,273+{80元×1.33×2 小│- │
│ │ │ │時×22+80元×1.67×2 小時│ │
│ │ │ │×22}≒29,833元,元以下四│ │
│ │ │ │捨五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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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04 年7 月│32,000元 │20,008+{83元×1.33×2 小│- │
│ │ │ │時×23+83元×1.67×2 小時│ │
│ │ │ │×23}≒31,462元,元以下四│ │
│ │ │ │捨五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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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04 年8 月│32,000元 │20,008+{83元×1.33×2 小│- │
│ │ │ │時×24+83元×1.67×2 小時│ │
│ │ │ │×24}≒31,960元,元以下四│ │
│ │ │ │捨五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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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04 年9 月│32,000元 │20,008+{83元×1.33×2 小│- │
│ │ │ │時×23+83元×1.67×2 小時│ │
│ │ │ │×23}≒31,462元,元以下四│ │
│ │ │ │捨五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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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04 年10月│32,000元 │20,008+{83元×1.33×2 小│458 元(計算式:│
│ │ │ │時×25+83元×1.67×2 小時│32,458-32,000=│
│ │ │ │×25}≒32,458元,元以下四│458) │
│ │ │ │捨五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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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04 年11月│32,000元 │20,008+{83元×1.33×2 小│- │
│ │ │ │時×24+83元×1.67×2 小時│ │
│ │ │ │×24}≒31,960元,元以下四│ │
│ │ │ │捨五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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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04 年12月│32,000元 │20,008+{83元×1.33×2 小│- │
│ │ │ │時×22+83元×1.67×2 小時│ │
│ │ │ │×22}≒30,964元,元以下四│ │
│ │ │ │捨五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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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05 年1 月│32,000元 │20,008+{83元×1.33×2 小│- │
│ │ │ │時×24+83元×1.67×2 小時│ │
│ │ │ │×24}≒31,960元,元以下四│ │
│ │ │ │捨五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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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05 年2 月│32,000元 │20,008+{83元×1.33×2 小│- │
│ │ │ │時×19+83元×1.67×2 小時│ │
│ │ │ │×19}≒29,470元,元以下四│ │
│ │ │ │捨五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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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05 年3 月│32,000元 │20,008+{83元×1.33×2 小│- │
│ │ │ │時×22+83元×1.67×2 小時│ │
│ │ │ │×22}≒30,964元,元以下四│ │
│ │ │ │捨五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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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05 年4 月│32,000元 │20,008+{83元×1.33×2 小│- │
│ │ │ │時×20+83元×1.67×2 小時│ │
│ │ │ │×20}≒29,968元,元以下四│ │
│ │ │ │捨五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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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05 年5 月│32,000元 │20,008+{83元×1.33×2 小│- │
│ │ │ │時×22+83元×1.67×2 小時│ │
│ │ │ │×22}≒30,964元,元以下四│ │
│ │ │ │捨五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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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05 年6 月│32,000元 │20,008+{83元×1.33×2 小│- │
│ │ │ │時×20+83元×1.67×2 小時│ │
│ │ │ │×20}≒29,968元,元以下四│ │
│ │ │ │捨五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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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05 年7 月│32,000元 │20,008+{83元×1.33×2 小│- │
│ │ │ │時×21+83元×1.67×2 小時│ │
│ │ │ │×21}≒30,466元,元以下四│ │
│ │ │ │捨五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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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05 年8 月│32,000元 │20,008+{83元×1.33×2 小│- │
│ │ │ │時×23+83元×1.67×2 小時│ │
│ │ │ │×23}≒31,462元,元以下四│ │
│ │ │ │捨五入 │ │
├─┼─────┼──────┼─────────────┼────────┤
│57│105 年9 月│32,000元 │20,008+{83元×1.33×2 小│- │
│ │ │ │時×22+83元×1.67×2 小時│ │
│ │ │ │×22}≒30,964元,元以下四│ │
│ │ │ │捨五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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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原告得向被告請求延長工時之工資:77,138元 │
│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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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義之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