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簡上字,108年度,19號
TPDV,108,建簡上,19,2020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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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義博於原審證稱:「承包暖暖工程的大門鍍鈦部分,處 理過程是被告公司(按,即上訴人,下同)叫貨運行送到長 苰公司做鍍鈦加工,長苰公司將被告公司送來的東西做全檢 ,發現門框裡面本來是拋光鏡面的不銹鋼扁條,燒焊的時候 發現有顆粒狀、有霧狀,有燒焦黑黑的,把原來的鏡面破壞 掉了,馬上打電話給被告公司王老闆,說這麼沒有辦法完成 表面處理,因為那是物理電鍍,而把這批貨要全部退回去, 要把那些顆粒、霧狀、黑黑燒焦的全處理掉,不然會影響鍍 鈦美觀,這時候才知道處理過程有瑕疵,我叫被告公司王老 闆拿回去。被告公司有拋光後再送過來,我先試做一片門, 但是有把我的真空爐又污染了,後來打開來看,發現裡面有 塑膠膜在裡面,一般要把塑膠保護膜撕掉,有連絡兩造公司 來載貨,來載貨的司機說要載到五股原告公司(按,即被上 訴人,下同),我有請司機跟原告公司講回去全部要拆掉, 把四方形的盒子拆開,把裡面的塑膠保護膜部拆掉,再燒焊 回去;不鏽鋼的東西經過一次再一次燒焊一定會變形。原告 公司把貨處理好後又送到我這裡,我看了以後還是沒有處理 好,被告公司要求我一定要完成,做完後被告公司有看,做 完後又拿回來,我不接了,因為我怕他們會發生糾紛。大門 的部分這種情況沒辦法鍍鈦,我打電話請原告公司的陳先生 把貨送回去,他們處理好重新送來的地方很粗糙,接縫裡面 可能沒有辦法進去拋亮,裡面黑黑的,就是亮度都沒有了; 大門鍍鈦不均的問題是本來飾條是亮的,經過焊接以後因為 表面溫度高,亮度全都破壞的。不鏽鋼燒焦了,表面已經被 破壞的,就變霧霧」等語在卷(見原審卷㈠第117-118頁)。 是依上開證人證述,鍍鈦工程是上訴人另行發包交長苰公司 施作,非被上訴人所施作;且被上訴人於鍍鈦加工前之施工 雖有瑕疵,然經多次退回修繕後再送長苰公司,決定在瑕疵 還沒有完全處理好的情況下即要求長苰公司施作鍍鈦的人則 是上訴人,是以,「表面鍍鈦不均」乙節,難認是被上訴人 施工造成。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施作系爭工程有「表面鍍鈦 不均」、「不銹鋼推門地鎖防塵罩未裝」等瑕疵云云,均不 可採。
 ⑶就「大門乙樘未達自動回歸」之缺失,被上訴人抗辯大門未 達自動回歸首先是五金問題,五金沒問題才是調整問題云云 。然被上訴人未就此缺失均是五金品質導致,與其施工無關 此有利於給之抗辯事實,舉證以實其說,故被上訴人抗辯此 項缺失與其施工無關云云,並不可採。
 ⑷就「接頭及焊點粗糙」之缺失,被上訴人雖抗辯其皆係依上 訴人之指示施工,完工時監工認為品質沒問題,隔很久也無



談及粗糙問題云云。然業主於於105年2月底、3月初驗收時 已驗得此項缺失,如前所述,是否有通知被上訴人則為另一 問題,被上訴人此項抗辯不影響瑕疵存在之認定,此缺失仍 屬被上訴人施工瑕疵。
 ⑸就「門縫太大」之缺失,被上訴人固抗辯安裝本來就須要些 縫隙,門扇開關才不會摩擦到門框,安裝後門條未安裝前, 縫隙當然大,安裝毛條後就剛好,施工圖樣5mm 不加毛條固 可施作,但上訴人堅持要加毛條,毛條本身已7到8mm,那一 定要10mm才可以,故施工前即與上訴人討論5mm如果再加上 毛條後太緊,將無法開關,上訴人同意可加大到10mm,被上 訴人係依指示將門縫施作至10mm,現上訴人主張門縫太大, 於法不合云云;惟上訴人否認有同意被上訴人不按圖施作, 被上訴人僅空言抗辯得上訴人同意改動施作縫隙大小,自不 可採,故應認被上訴人施工有「門縫太大」之瑕疵存在。 ⒊附表三編號8「鍍鈦大門飾花接點處出現鏽斑及接點不佳」、 編號9「鍍鈦大門不銹鋼內外飾花焊點有破孔、不平整與鏽 蝕」之「鏽斑」、「鏽蝕」並非被上訴人施工瑕疵,其餘部 分則與附表三編號7屬同一瑕疵:
 ⑴上訴人另依據業主105年5月16日備忘錄、105年8月4日備忘錄 (發文日期誤載為106年8月4日,但從該備忘錄左上角傳真 日期「2016/08/05」可以確定正確年份應是105年)主張被 上訴人所作系爭工程尚有附表三編號9「鍍鈦大門不銹鋼內 外飾花焊點有破孔、不平整與鏽蝕」、編號8「鍍鈦大門飾 花接點處出現鏽斑及接點不佳」之瑕疵,為被上訴人否認之 ,辯稱大門接點有鏽斑與其無關,且此涉及鍍鈦、電鍍,皆 係上訴人自行發包,生鏽、除鏽及清潔,皆屬於鍍鈦廠商處 理。
 ⑵查,105年5月16日業主備忘錄係記載:「主旨:有關『源遠段 住宅新建工程』公設缺失改善事宜。說明:……三、鍍鈦大門 所有不銹鋼內外蝕花焊點有破孔、不平整與嚴重鏽蝕。……」 ,105年8月4日業主備忘錄係記載:「主旨:鍍鈦大門飾花 品質不佳相關事宜。說明:一、如旨,針對源遠案1F大門飾 花,經查驗發現接點處出現鏽斑且接點不佳等缺失,貴公司 於6/6拆除重新鍍鈦,原回覆6/20處理完成至今仍未回復。 」,有前開備忘錄影本各1份存卷可查(見原審卷㈠第25、24 頁),足見兩份備忘錄均是處理同瑕疵,即鍍鈦大門飾花接 點、焊點不佳與鏽蝕問題,105年8月4日之備忘錄僅是追蹤 之前修繕缺失之進度,並非有新的瑕疵產生。又此2份備忘 錄所提及「鍍鈦大門所有不銹鋼內外蝕花焊點有破孔、不平 整」、「針對源遠案1F大門飾花,經查驗發現接點處……接點



不佳」之瑕疵,同屬前於105年2月底、3月初驗收時,即已 經發現「接頭及焊點粗糙」之缺失,是以,此2備忘錄所提 到「鍍鈦大門所有不銹鋼內外蝕花焊點有破孔、不平整」、 「針對源遠案1F大門飾花,經查驗發現接點處……接點不佳」 之缺失,仍應屬於被上訴人之施工瑕疵。
 ⑶至於前開2備忘錄所提到鍍鈦大門「嚴重鏽蝕」、「鏽斑」等 情,於105年2月底、3月初驗收時未見存在,且證人葉韋廷 於原審亦證稱接點於完工時沒有生鏽等語(見原審卷㈠第112 頁反面),足見「嚴重鏽蝕」、「鏽斑」等情並非被上訴人 完成工作時即已存在者,嗣後於105年5月才發現此情,難認 屬於被上訴人施工瑕疵,上訴人主張「嚴重鏽蝕」、「鏽斑 」為被上訴人施作瑕疵云云,並不可採。
 ㈡上訴人依民法第493條第2項規定請求再給付瑕疵修補必要費 用3萬8,920元部分有理由:
 ⒈按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 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民法第493條第1項、第 2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固然以事先限期通知承攬人修 補為要件;然於承攬人已經預先表示對於嗣後瑕疵拒不修補 、或拒絕再收受定作人之修補通知之場合,自無要求定作人 仍須就各瑕疵一一限期命承攬人修補之理。查,兩造於系爭 工程施作期間以LINE通話聯絡工程目前進度、須修補之缺失 工項、請款等事宜等情,有上訴人提出之兩造法定代理人LI NE對話截圖附卷可稽(見原審卷㈠第171-173頁)。而於105 年2月9日,兩造法定代理人互相口出惡言,於105年2月20日 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傳訊稱「暖暖大門縫太大要不要處理」 後,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傳訊稱「以後不要在傳來」,要 求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不要再聯絡他(見原審卷㈠第173頁) ,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更於105年3月21日退出聊天室(見 原審卷㈠第173頁),被上訴人顯然由其法定代理人於105年2 月20日預先表示不願再接到上訴人有關修補瑕疵之通知,實 與預先拒絕修補瑕疵無異。依上說明,被上訴人既然已經預 先拒絕修補瑕疵,自無要求上訴人仍須就各瑕疵一一限期命 被上訴人修補之理。故就本件上訴人瑕疵修補費用之請求, 僅須審酌其各項支出費用,是否確實與修繕附表三編號1至4 所示瑕疵、附表三編號5「門縫太大」以及附表三編號7至9 之「接頭及焊點粗糙」、「大門飾花接點接點不佳」、「 鍍鈦大門所有不銹鋼內外蝕花焊點有破孔、不平整」等瑕疵 有關,且為有效修補之必要費用。
 ⒉永吉工程部分(除確定部分外)再請求修補必要費用1萬2,50



0元部分有理由:
  查,上訴人有支出附表四編號一之1、編號一之4修補項目「 永吉鍍鈦大門調整右扇開關有聲音、拆卸、上下中心調整重 裝(門框上橫料及立料焊接不實重焊)」、「永吉大門調整 地鉸鏈及上之點焊接加強」之修繕費用,有鍵琨金屬有限公 司(下稱鍵琨公司)之105年3月30日請款單、105年6月15日 請款單等件影本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㈠第247頁請款單項次1 部分,第262頁請款單項次4部分),且前開修補項目,均可 與附表三編號1、3之永吉工程瑕疵對應,堪信是為修補「雙 開門關閉回歸有嚴重聲音」、「地鉸鏈下中心軸歪斜」等瑕 疵所支出必要費用,上訴人均得請求被上訴人償還,其各項 金額如附表四編號一之1、編號一之4「本院認定」、「金額 」欄位所示,共計為1萬2,500元。
 ⒊暖暖工程部分請求修補必要費用2萬6,420元部分有理由: ⑴有關「大門乙樘未達自動回歸」瑕疵之修繕:  查,附表四編號二之1「鍍鈦大門及自動回歸90度調整」及 二之19「A-14調整桿 」之修繕費用,均是與「大門乙樘未 達自動回歸」瑕疵之修繕有關,且上訴人業已支出,有鍵琨 公司之105年3月30日請款單、耀虹五金材料有限公司105年5 月4日請款單等件影本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㈠第247頁請款單 項次4部分,第263頁)。惟五金依約本應由上訴人提供,故 鍍鈦大門無法自動回歸的因素涉及五金材料者,並非被上訴 人之施工瑕疵範圍,故上訴人僅得向被上訴人請求償還附表 四編號二之1「鍍鈦大門及自動回歸90度調整」之工資5,000 元,至於附表四編號二之19「A-14調整桿」之購買五金材料 費用,則不得請求。
 ⑵有關大門「接頭及焊點粗糙」、「鍍鈦大門飾花接點接點 不佳」及「鍍鈦大門不銹鋼內外飾花焊點有破孔、不平整」 之修繕:
  查,附表四編號二之9「門花焊型、門花打亮(建滿、瓊林 路)、運費(到瓊林路來回)(建滿到大園)」、編號二之 15「暖暖大門拆除飾花」、編號二之16「暖暖固定面加強焊 接」之修補項目與「接頭及焊點粗糙」、「鍍鈦大門飾花接 點處接點不佳」及「鍍鈦大門不銹鋼內外飾花焊點有破孔、 不平整」之瑕疵修繕有關,且上訴人已經支出費用等情,固 有建滿金屬有限公司105年9月請款單、鍵琨公司105年6月15 日請款單等件影本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㈠第256頁,第262頁 請款單項次1、2部分)。然查,105年6月間請鍵琨公司處理 大門門花、飾花後,於105年9月間仍須另請建滿金屬有限公 司為處理,足見105年6月間支出給鍵琨公司之費用並非有效



修繕的必要費用。是以,有關本項瑕疵之修繕,上訴人僅得 請求附表四編號二之9「門花焊型、門花打亮(建滿、瓊林 路)、運費(到瓊林路來回)(建滿到大園)」之費用2萬1 ,420元,其餘因非必要費用,不得請求。
 ⑶有關「表面鍍鈦不均」之相關修繕費用不得請求:  查,附表四編號二之7「運費(達麗暖暖大門飾花。至桃碩 運至暖暖工地)」、編號二之13「白鐵框拋光」、編號二之 14「白鐵框拋光」、編號二之21「退色加工、拋光加工、發 色加工(黑色)」等修補項目,均是與重新鍍鈦之處置、運 送有關。惟暖暖工程大門的鍍鈦工程本身並非被上訴人依約 應施作範圍,「表面鍍鈦不均」亦非被上訴人造成等節,業 如前㈠、⒉、⑵所述,上訴人自不得向被上訴人請求此4項費用 。
 ⑷有關鏽蝕、鏽斑之相關修繕費用不得請求:  查,附表四編號二之3「大門飾花接點、生鏽除鏽及清潔」 、編號二之20「大門除鏽」之修補項目,均是與鏽蝕、鏽斑 之除去、清潔有關;惟鏽蝕、鏽斑並非被上訴人應負責之施 工瑕疵,業如前㈠、⒊、⑶所述,上訴人自不得向被上訴人請 求此二項費用。
 ⑸其他與驗收時發現瑕疵無關者不得請求:  查,附表四編號二之2「把手脫落及門擋」、編號二之4「鍍 鈦大門補銲把手」、編號二之5「鍍鈦大門調工、拆卸大門 整修焊接及五金消磨」、編號二之6「裝玻璃工資矽利康、 暖暖到中壢載鐵件運費」、編號二之17「固定窗SLICON」等 修補項目,依其工項名稱均難認與本院認定暖暖工程應由被 上訴人負責之「大門乙樘未達自動回歸」、「接頭及焊點粗 糙」、「門縫太大」等瑕疵有何關連,上開工項既非修繕前 揭被上訴人應負責之瑕疵,上訴人自無從就該等項目之支出 費用請求償還。又查,附表四編號二之8「瑞芳修鍍鈦大門 、調工、五金消磨、修把手」、編號二之10至12「瑞芳鍍鈦 大門整修門花」、「手把焊加固鍍鈦鐵片」、「五金消磨、 調工」等修補項目,係上訴人委由信興工業社施作之工程, 且上訴人已經支出工程款,固有信興工業社105年7月14日估 價單暨請款單、105年9月20日估價單暨請款單與相關現金支 出傳票等件影本附卷可稽(見原審卷㈠第254-255、258-259 頁),惟前開工程均記載為新北市瑞芳區之工程,難認與本 件工程地點位於基隆市暖暖區之系爭工程之瑕疵有何關連, 上訴人自不得向被上訴人請求賠償或償還附表四編號二之8 、編號二之10至12等工項之費用。
 ⑹綜上,上訴人就暖暖工程部分,得請求被上訴人償還附表四



編號二之1「鍍鈦大門及自動回歸90度調整」之工資5,000元 、編號二之9「門花焊型、門花打亮(建滿、瓊林路)、運 費(到瓊林路來回)(建滿到大園)」之費用2萬1,420元等 修補瑕疵必要費用,共計2萬6,420元【計算式:5,000元+2 萬1,420元=2萬6,420元】。
 ⒋綜上,上訴人得依民法第493條第2項之規定,再請求被上訴 人給付3萬8,920元【計算式:永吉工程1萬2,500元+暖暖工 程2萬6,420元=3萬8,920元】之瑕疵修補必要費用。又本院 業依民法第493條第2項規定為有利上訴人之認定,其另依民 法第227條第1項以及第231條第2項之規定,同樣請求瑕疵修 補必要費用部分,即毋庸再予審究,附此敘明。 ㈢上訴人依第227條第1項以及第231條第2項請求遲延減價損害 賠償5萬元並無理由:
 ⒈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 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債務人遲延 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前項債務人, 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債務 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民 法第227條第1項、第231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⒉上訴人主張其因修繕暖暖工程之缺失延誤工期,遭業主就暖 暖工程部分減價5萬元,而受有損失等情,固有業主暖暖工 務所106年2月15日工程項目缺失表記載「工期延誤12天」、 「大門扣40,000、固定窗扣10,000」之影本存卷可按(見原 審卷㈠第77頁)。惟查,被上訴人否認兩造間就系爭工程定 有施工期限,上訴人亦未就兩造有約定特定期限而被上訴人 未遵守乙節舉證以實其說,自難認被上訴人有給付遲延之情 事。準此,上訴人依上開給付遲延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 償其因延誤工期遭業主減價5萬元之損害,於法不合,無從 准許。
 ㈣綜上,反訴部分上訴人得再請求3萬8,920元之瑕疵修補必要 費用,及自反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年2月17日(見原審卷 ㈠第24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下稱3萬8 ,920元本息)。
陸、從而,被上訴人本訴依兩造間系爭工程之承攬契約關係,請 求上訴人給付19萬6,203元本息(如前伍、一、㈢所述),於 法有據,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非有據,應予駁回 。上訴人反訴依民法第493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除 確定部分外)再給付3萬8,920元本息(如前伍、二、㈣所述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非有據,應 予駁回。原審就上開本訴不應准許部分(即21萬8,203元本



息-19萬6,203元本息=2萬2,000元本息之部分),判命上訴 人如數給付並依職權為假執行宣告;就上開反訴應准許部分 ,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上訴人上訴 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 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3項所示。原審就上開本訴應 准許及反訴不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就本訴 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駁回反訴假執行之聲請,核無違誤 ,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柒、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50 條、第449 條第1 項、 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陳智暉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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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釩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耀虹五金材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滿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登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