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6年度,391號
TPDV,106,建,391,2020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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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提送計劃,由環保署審核,此參前揭環保署許可及核定函 及被告提出之海拋紀事足知(本院卷㈡第94、149 頁、卷㈠第 133頁),原告無從抉擇。是原告於101年5月8日起核算10個 月影響鋼板樁逾期租金之工期,自應顧慮前述合理浚泥海洋 棄置期間。據此,101 年5月8日至101年6月7日之第1個月即 31日製造預鑄方塊期間,因不受浚泥海洋棄置許可之限制, 自可逕予列計。惟因第2 個月起應開始浚挖,則僅得列計前 述可得施作之101年11月22日至101年12月5日、102年1月6日 至102年6月5日、102年11月1 日至102年11月29日、102年12 月5日至102年12月6日、103年1月7日至103年2月4日,合計 225日。又雖逾前述最長合理期間1日,惟102年11月1日至10 2 年11月29日施作之海拋替代方案係因工程計畫變更而追加 ,至103年1月7日至103年2月4日則非原告施作期間,況將浚 泥海洋棄置期間延長1日至103年2月5日,無非縮短原告後續 其他工項趕工收尾期間,而非延長影響鋼板樁逾期租金之工 項工期,殊無排除之必要。
⑶從而,自原告101年5月8日起開始進行方塊製造作業起1個月 至101年6月7日計31日,第2 個月開始浚挖,而列計101年11 月22日至101年12月5日、102 年1月6日至102年6月5日、102 年11月1日至102年11月29日、102年12月5日至102年12月6日 、103年1月7日至103年2月4日,計225日,再自103年2月5日 起加計剩餘48日(=000-00-000)作為原告後續其他工項趕 工收尾期間,則10個月之影響鋼板樁逾期租金之工期,應至 103年3月24日屆滿。另一方面,被告雖稱原告係於103年4月 9日方才完成最後方塊吊放作業,並提出世曦顧問公司103年 4月9日查驗表供參(本院卷㈠第178 頁),惟前述查驗表係 世曦顧問公司查驗紀錄,並非原告施工紀錄;又參世曦顧問 公司高雄辦事處108年4月22日高辦字第1080001260號函檢附 之監造日報表,可知不僅原告之吊排方塊作業僅至103年3月 23日為止,被告之鋼板樁亦係隨原告施作進度設置,而非一 次全部設置,且於原告施作過程即陸續拔除(本院卷㈡第295 至397頁)。可知,被告並無因原告遲延完成方塊吊排作業 而導致其額外支出鋼板樁租金之情事。乃被告以鋼板樁租金 對原告本件得請求給付之工程款為抵銷抗辯,即屬無據。六、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第参條第㈢項、第肆條及系爭契 約估價單第42條第⑴⑵款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1,532 萬1,837元(=未付結算工程款1,454萬4,082元+結算短計工 程款77萬7,755元),及結算未付工程款其中1,322萬9,338 元自本件訴狀繕本送達翌日(106年10月28日,本院卷㈠第11 4頁)起,其餘結算未付工程款131萬4,744 元及結算短計工



程款77萬7,755元、合計209萬2,499元自107年2 月14日擴張 聲明狀送達翌日(107年2月15日,本院卷㈠第236至237頁) 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於法有據, 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不應准許。七、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就原 告勝訴部分,經核均合於法律規定,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 金額宣告之。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 附,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暨攻 擊防禦方法,經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再予審酌,附此 敘明。
九、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第79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 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怡君
附表:原告主張被告結算短計之部分
編號 工項 原告主張短計金額(新臺幣) 原告主張  構造物開挖及海拋(設擋土設施) 未稅金額532萬8,960元 國工局結算數量為15萬9,713㎥,扣除1萬6,070㎥ 海拋替代方案,故被告實際結算數量應為 14萬3,643㎥(=159,713-16,070)。然被告前僅結算13萬0,955㎥予原告,短計1萬2,688㎥,則依系爭契約約定之單價420元計算後,被告應短計532萬8,960元(=12,688×420)予原告。  拋放石料("A"塊石,陸拋) 未稅金額15萬8,824元 國工局結算數量為3萬4,412.85㎥,然原告前僅以3萬4,224.80㎥ 計價請款,則依系爭契約約定單價1,020元計算後,被告應短計19萬1,811元(=﹝34,412.85-34,224.80﹞×1,020)予原告。惟原告仍暫以15萬8,824元為此部分請求金額。  軀體模板 未稅金額20萬3,712元 國工局結算數量為2,699.45㎥,然原告前僅以2,359.93㎥計價請款,則依系爭契約約定單價600 元計算後,被告應短計20萬3,712元(=﹝2,699.45-2,359.93﹞×600)予原告。  混擬土澆置,280 kgf/c㎡,TYPEⅡ(護岸) 未稅金額37萬8,036元 國工局結算數量為3,295.17㎥,然原告前僅以3,085.15㎥計價請款,則依系爭契約約定單價1,800 元計算後,被告應短計37萬8,036元(=﹝3,295.17-3,085.15﹞×1,800)予原告。 總計 合計未稅總金額為606萬9,532元,含稅總金額則為637萬3,0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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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弘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洋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