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06年度,93號
TPDV,106,保險,93,2017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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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保險字第93號
原   告 洪崧瑞
      劉洪麗麗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劉龍飛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聯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同時聲請
訴訟救助,另經本院裁定駁回。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狀載為新
臺幣壹億陸仟肆佰參拾捌萬肆仟陸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佰參拾捌萬柒仟捌佰零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二十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將俟原告訴訟救助聲請駁回裁定確定後,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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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