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6年度,94號
TPDV,106,司,94,2017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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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94號
聲 請 人 施建志即精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代 理 人 郭士功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公司法第332 條,應係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
聲請,惟聲請人誤載為已清算完結之公司,爰依法記載聲請人為
清算人)與相對人精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簿冊保管人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一、簿冊保管人同意書及身份證明文件。
二、應保管之簿冊保管文件清冊。
三、代理人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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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施建志即精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精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