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9年度,102號
TPDV,109,司,102,2020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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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陳君蕙禾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禾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陳君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禾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禾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徵得同意 由其擔任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該公司之 簿冊文件保存人,業據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保管人 願任同意書、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單、保管人身份證明文件等 影本為證。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8年度司司字第580號呈報清 算人卷宗內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清算期間現金收支 表、清算後財產分配明細表、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 等資料,查核屬實。是以,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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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禾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