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6年度,44號
TPDV,106,司,44,2017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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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44號
聲 請 人 黃子漢即華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華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保存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饒佩珍華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華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 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 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即華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主張:華達數位 股份有限公司已依法清算完結聲報法院,饒佩珍同意為簿冊文 件保存人等情,聲請指定饒佩珍華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之簿 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清算期間收支表及損益表、清算後資產 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清算分配報告表、清算申報書、監察人審 查報告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饒佩珍之同意書、身分證影本 及華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清冊為證,復經本院依 職權調閱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175號呈報清算人卷,查核無訛 ,其聲請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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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黃子漢即華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